摘要:昨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及配套細則,將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先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稅試點,逐步將水、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納入征稅范圍;實施礦產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納入改革的礦產資源稅收入全部為地方財政收入。此次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及水資源稅改革試點,自7月1日起實施。
資源稅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
“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是基于有效解決資源稅制度存在問題,并圍繞資源稅改革目標而進行的一次重大政策調整,也是我國新時期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負責人表示,有利于理順政府與企業分配關系,促進資源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有利于規范稅費關系,減輕企業不合理負擔;有利于強化稅收調節機制,促進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有利于調動地方發展經濟和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努力做到因地制宜、精準施策;有利于統一規范稅制,為資源稅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礎。
《通知》明確資源稅改革將逐步擴大征稅范圍。逐步將水、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納入征稅范圍。負責人表示,考慮到目前我國水資源短缺、部分地區地下水抽采嚴重、水資源費征收力度不足等狀況,此次先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省份逐步擴大試點范圍,條件成熟后在全國推開。考慮到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在各地區的市場開發利用情況不盡相同,對其全面開征資源稅條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國范圍統一規定對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征稅,但對具備征收條件的,授權省級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征收資源稅具體方案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實施礦產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負責人說,從已實施的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情況看,將資源稅與體現資源供需關系的市場價格直接掛鉤,總體效果較好,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稅收自動調節機制。為此,此次改革對絕大部分礦產品實行了從價計征,但從便利征管原則出發,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數礦產品,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負責人表示,全面清理收費基金。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的清費立稅原則,為解決企業稅費重疊問題,此次改革將全部資源品目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征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有效減輕企業負擔。
《通知》要求合理確定稅率水平。 負責人表示,鑒于各地區存在資源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差異,為避免統一稅率造成企業結構性負擔增加,此次改革由中央統一規定了礦產品的稅率幅度。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稅費平移原則,并根據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對主要應稅產品提出具體適用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核準后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此次改革對開采難度大、成本高以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包括對符合條件的采用充填開采方式、衰竭期礦山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分別減征50%和30%。同時,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減稅或免稅,以便地方政府能夠因地制宜地精準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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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改革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曾表示,完善稅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有利于科學發展、社會公平、市場統一的稅收制度體系”,改革重點鎖定六大稅種,包括增值稅、消費稅、資源稅、環境保護稅、房地產稅、個人所得稅。他還提出,要加快煤炭資源稅改革,推進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水流、森林、草原、灘涂等自然生態空間。
煤炭先行一步。9月29日,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決定,自12月1日起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5年10月9日下發了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此次改革的主要內容分別是清理涉煤收費基金和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
如果參照煤炭資源稅的做法,清理涉煤收費基金其實是將煤炭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包括停止針對煤炭征收價格調節基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等,取締省以下地方政府違規設立的涉煤收費基金。
而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結合資源稅費規模、企業承受能力、煤炭資源賦存條件等因素,將稅率幅度確定為2%-10%,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內擬定適用稅率。結合當前煤炭行業實際情況,現行稅費負擔較高的地區要適當降低負擔水平。稅率公布前要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審批。對原油、天然氣及今后實行從價計征改革的其他資源品目,均比照煤炭資源稅改革清費原則處理。
專家認為,從資源稅改革選擇的稅種來看,無論石油天然氣還是煤炭,都有屬于大宗商品,對經濟影響比較大,價格波動大的特點,下一輪資源稅改革可能是鐵礦石。財政部稅政司相關負責人曾表示,根據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的要求,結合相關資源特點、資源稅費性質,以后會逐步將水流等自然資源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
不過,現在看來,資源稅從用水的角度切入,可能性更大。
水資源稅
中國淡水資源總量為28000億立方米,占全球水資源的6%,僅次于巴西、俄羅斯和加拿大,居世界第四位,但人均只有2200立方米,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4、美國的1/5,是全球13個人均水資源最貧乏的國家之一;另外,中國地表水資源量中只有32%的水為基本生態用水,不能有效控制和利用的洪水量占40%,水資源可利用量僅占28%。
現行征收的水費中包含了自來水水費、污染處理費以及水資源費。水資源費主要指對城市中取水的單位征收的費用。這項費用,按照取之于水和用之于水的原則,納入地方財政,作為開發利用水資源和水管理的專項資金。
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對經濟觀察報表示,原來的水資源費是水利部從水費里征收,供水企業征收源水調配費用。現在進行水資源稅的改革,符合未來大的趨勢,也就是涉費越來越少,稅收越來越正規。
薛濤所說的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主要依據是《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和各省(區)市制訂的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
在他看來,資源稅從用水角度切入,以往就有爭論,究竟是征收環境稅還是開征資源稅。現在來看,以資源稅的形式從價征收,也就是按照銷售價格來征收的可能性更大。具體來說,水資源稅的征收對象、如何征收、稅率設計、目的如何都需要斟酌。
前述財稅專家稱,水資源稅和消費稅的計稅環節極有可能一樣,但是內容不是一回事,“不過水征收資源稅,如果按照價格征收,更重的是使用方面的收費性質,但這樣一來,與其開征水資源稅,為什么不直接提高水價?”
另據經濟觀察報獲悉,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費改稅也將進入相關部門議程當中。這項收費是由國土資源部按照國務院《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征收。
“在此次資源稅改革之前,礦產資源補償費就曾經動議要改革,之前財政部門也研究過這項改革。這次借資源稅改革的時機,礦產資源補償費極有可能納入整體改革框架中,當然這些還有待財政部門與國土部門的協商。”前述財稅專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