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的經濟生活過程中,公司的終止是一個普遍的現象,雖然公司終止的原因很多,但是所有的公司終止之前都必須經過清算這一程序。那在公司清算的時候,我們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這就是我們以下重點說明的內容。
在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公司是最主要、最活躍的民事主體,如同自然人生命體一樣,有著產生、成長、衰老、直至終止的自然過程,因此公司也被視為公司生命體。與自然人不同的是,公司生命體的生存的強弱之分有著十分巨大的差距。有的公司存續百年仍然生機勃勃不見頹勢,而有的公司成立不過數日,或幾年就不得不終止。在現實的經濟生活過程中,公司的終止是一個普遍的現象,雖然公司終止的原因很多,但是所有的公司終止之前都必須經過清算這一程序。公司的終止對公司股東,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公司職員的各種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負有公司清算義務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等公司的狀況作全面的清理和處置,使得公司與其它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從而為公司的終止提供合理依據的行為。因此,公司在終止之前要對各種相關利益進行清算,將公司與相關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歸于消滅,以維護社會生活的平穩秩序。目前,由于公司法制的不健全,中國的公司制度的各個關鍵環節都存在缺陷和不完善的地方。公司終止后的清算問題更是一直困擾著我國司法實踐,大量的企業解散后不進行清算,甚至不進行注銷登記,致使債權債務關系得不到及時的清結,其結果是既影響了債權人的利益,也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信用。這些問題的產生一方面是由于我國有關清算問題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和完善,公司法制關于公司清算的相關規定幾乎處于空白狀態。另一方面是由于對清算制度的價值認識不夠。嚴重的影響了公司法人制度的積極意義,損害了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秩序。因此,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健全顯得尤為重要。
一、公司清算應注意的幾點
第一,公司的清算是基于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
公司的終止原因有三種,一種是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經營活動,并開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行為。公司解散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公司解散是針對已經依法成立的公司而言的。沒有依法成立的公司或者設立失敗,設立無效的公司是不存在解散之說的,這是公司解散制度的題中應有之意。二、公司解散系公司法人資格終止的前奏和原因,但公司解散并不意味著法人資格當然消滅。對于清算中的公司而言,其法人資格依然存續,但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大大縮減,其業務范圍被嚴格局限于對解散的公司的債權債務的清理、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及剩余財產的處置等以清算為目的的民事行為,不得再開展新的商業活動,公司在清算階段進行的經營活動一律無效。三、公司解散必須依法進行清算。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的財產就是對公司債權人唯一的擔保,所以除因合并、分立的事由解散時不需清算外,公司出現其他類型的解散事由后,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應當立即組成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未依法清算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清算義務人進行清算,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公司解散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常見的有如下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依據是否需要經過清算程序,可把公司的解散區分為必須清算的解散和無須清算的解散。對于非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為了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法律強調公司終止必須以清算完畢為必要,即出現解散事由后,必須依法進入清算程序進行清算,了結既有法律關系。而對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的,因其全部的權利和義務均由合并存續方或新設方,以及分立后的各個公司所概括性地承繼,故不再以清算為公司終止的必要條件。即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的,公司自合并、分立事實發生并辦理注銷登記而終止。第二種類型,依據解散是否基于公司出資者自己的意志,可將公司的解散分為主動解散(亦稱自愿解散)和被動解散(亦稱強制解散)兩種。主動解散是指公司股東的意志合議而達成的情況,股東合議解散基于公司章程、合同的規定或者基于股東會的決議。就前一種情況而言,如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營業期限,規定了公司的在一定情況解散的事由而解散,但是,此種情況的出現不能立即導致公司解散,一般仍需股東合議確定,如達不成合議,股東有權提起訴訟,此種情況即將主動解散轉變為公司的被動解散。有一種情況仍需探討,即公司由于主管機關核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應否解散的問題。目前國家的相關法律的規定比較模糊,除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了該類企業的營業期限,否則,不能基于登記部門核準的期限而認定公司應當解散。對此情況,應當基于公司申請而予以延長。此外,筆者認為登記機關核定企業營業期限意義不大,應當像放開企業的經營范圍一樣取消該種制度。被動解散是指由于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的情形。這種情況多發生于國有獨資公司中;還包括公司因違法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前幾種情況目前我國法律和法規具有相關規定。還有一種情況能導致公司的解散,那就是基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請求解散之訴訟。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能否提起請求解散公司之訴訟。簡而言之,公司法賦予股東在法定條件下可以解散公司,但是公司處于該種狀態時卻不一定產生自然解散的后果,公司有可能繼續經營,而有些股東認為在此條件下應當解散公司,而遭到其他股東的反對不能成立這樣就使公司法規定的相關公司可以解散的情形根本無法實施,并且使得公司股東之間的矛盾無法解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情形也屬于公司強制解散的情況。導致公司終止的第二種情況是公司的破產,公司基于宣告破產而終止在我國有公司法、破產法、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規制,相對來說,現實操作具有一定依據性。導致公司應當終止的第三種情形為公司處于僵死狀態,如公司的歇業。此種狀態下,公司的經營活動已經停止,公司制度管理混亂,大多數情況下,公司是人去樓空,只剩下一個空殼,更有甚者,公司不知所蹤或公司已無經營場所。這種情況下,股東之間權益,公司對外負債、公司的職員權益均處于極大的不安狀態,法律上公司雖然沒有注銷,但是,公司必將終止已為客觀事實。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一點,造成這種情況的,往往是惡意股東故意造成,金蟬脫殼,逃避債務。因此,法律應當在此種情況下,賦予相關股東和債權人有提起公司解散和對公司進行清算的權利,必要時借助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揭開公司的法人面紗,直接要求相關股東承擔責任。
第二,公司的清算為負有公司清算義務的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而為的行為。
在公司的清算中明確公司清算的義務主體尤為重要。確定公司清算義務主體,明確義務使得該義務主體明曉義務,進而能夠積極主動履行義務。相反,如該主體殆于履行義務或者故意不履行、甚至實施惡意的加害履行行為,將由其承擔相關的責任。目前的現實生活中,存在比較典型的情況就是公司清算主體不明確,責任也不明確。我國公司法有關于清算組的概念,但是沒有明確的清算主體的概念。甚至有些人將清算組視為清算主體。這是不正確的認識。公司的清算主體應為基于自己對公司的資產享有權益或者基于對公司的重大管理權限而為法律確定為公司在清算時組織公司清算的義務主體。這就不同于清算組的界定,清算組應為清算主體任命或者選定具體操作公司清算事宜的臨時性組織。二者具體區別如下:清算主體一般與公司存在資產投資或者對公司擁有重大管理權權限,而清算組則不限于此,其可以是清算主體選定或者任命的任何人士,比如會計師、律師等與公司沒有任何實質性權益的人員來擔任。公司的清算主體對相關債權人負責,其不僅承擔清算責任,而且還有可能承擔清算不利產生的賠償責任。公司的清算組則對清算主體負責,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其不直接對債權人負責(破產清算除外)此外,清算主體不因公司清算完畢而當然消滅,但是,清算組一般會基于公司的清算完畢、法人人格的終止而消滅。區分開二者的區別后,我們更加會清楚地認識到清算主體確定的重要性。公司的清算是清算主體的義務行為,同時法律必須規定清算時程序和方法。公司的清算涉及股東、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公司職員的利益,并與一些社會公共利益相聯系。因此,公司清算必須公正、客觀地反映公司實際情款、公正處理相關的利益糾紛。而要想結果公正,從自然法的角度上講,就離不開相關程序正義的保障。因此,公司的清算必須是以科學的程序和方法予以規制的行為。目前,我國關于公司清算的具體程序的規定過于簡陋,缺乏操作性,嚴重影響了公司清算的公正性。因此,完善公司清算的程序為設計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內容。
第三,公司清算的范圍為公司的出資、資產、債權、債務的審查。公司的出資不僅涉及公司存續時公司股東的權益分配,而且在公司終止時,其將直接影響公司股東對剩余財產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公司債務的根本保證。
法律規定,公司股東對其出資必須堅持資本真實、資本充實、資本維持原則。但是,現實中,股東虛假出資、出資不到位、出資后抽逃資金的行為比比皆是,這些行為的出現極大危害了債權人利益和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因此,在公司清算的時候一定要核驗股東出資的真實性,要核驗公司資本的真實性。如存在股東或者公司資本整體不實情況的,應當要求該股東予以補齊或者否認公司人格。核驗完公司的出資后,重點應當清查公司資產包括債權、債務、并分析債權債務的性質、清償和收回的合理性依據。對這些事項的清算,一是要清償公司的債權、二是要完全回收公司的債務,而且要安置公司的職工,并為公司股東分配剩余財產提供合理的依據。
第四,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與其它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從而為公司的終止提供合理依據的行為。
公司要終止,亦即公司生命體的死亡,如同自然人一樣,在其死亡之前,要對相關權利義務予以處置和解決。因此,對公司進行清算自然為必要程序。通過對公司清算后,使得相關權利義務的得以消滅和轉移,公司才能“壽終正寢”。二、公司清算的意義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可人類社會自步入商品經濟以來最偉大的創舉,是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最強勁的推動力。現代公司無論怎么改變更新,但是保持巨大吸引力和旺盛生命力的精髓沒有改變。那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的精髓??公司股東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其資產為限對外承擔責任。這種責任體制的設立是其成長的原動力,事實也證明,現代公司無論如何完善治理結構,都將圍繞這個大前提來進行。成千上萬的投資者之所以出資設立公司或者參股投資,都看到公司法人制度這一巨大的優越性。就投資本身來說,風險性與生而俱來,有時因為投資產生的風險要大過投資的本身。因此,如何降低投資風險便是投資者在投資時必須加以認真考慮的問題,要努力的減少承擔責任的方式。同時交易相對人也存在風險,而其要想降低風險機會,有時就必須借助于投資者責任的擴大來實現。因此,公司制度的設立便是雙方博弈的結果,是一種交易雙方投資風險折中的產物。這種制度的設立較為公平的分擔了交易主體的風險負擔。但是,辯證看待一個事物是一個必須考慮到的真理,當我們熱情謳歌公司法人制度的巨大優越性時。我們也必須認識到這種制度同樣是一把鋒利的雙刃劍,其在促進社會經濟進步,創造財富的同時,也在鋒利割殺著商業社會中善良的交易對方。事實也恰恰如此,公司法人制度本身存在著弊端。這種弊端在于惡意投資者濫用公司法人制度,損害交易相對人,進而獲取不法利益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公司股東虛假出資,大玩“空手套白狼的把戲”,利用公司人格能撈一把則好,如撈不成,也可借助公司法人人格做擋箭牌,自己則安然無恙。還有股東大玩“金蟬脫殼的把戲”,出資之后,抽逃資金,轉移公司財產,然后將一個沒有財產作為支撐的空殼公司拋擲一處,笑看公司債權人對該空殼公司窮追猛打。可以說,諸如此類的不善行為,均是利用了公司人格制度的精髓。針對公司法人制度的弊端,人們也是拿出種種措施予以應對。如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提倡,公司侵權理論的建立。這些措施都有著很大的優越性。但凡是股東借助公司法人制度騙取社會善意的情況下,其所利用的公司都不會長久存在,公司終止自然為經常現象,因此,設計好公司清算這一重要的環節為解決上述公司種種弊端的最后防線,并且不失為一劑對癥良藥。公司清算是一個系統工作,在公司的清算過程中,可以將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債權侵權行為理論吸納進來。
現代公司制度在突飛猛進的發展,而我們的目標在于發揮公司法人制度的長處,磨去公司反面作用的鋒利。圍繞這個命題被現代人所關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理論自然顯露出蓬勃的生命力。可以說,完善公司設立制度是為了規范公司設立的高效與目的的正當性,完善股東權的保護、公司的管理是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激發投資者的投資信心,而當公司走向消亡的這一刻,我們就必須深刻的來認識公司清算制度的意義,因為,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治理結構中最后而且十分重要的一環。這一環的重要性在于不僅保護了股東的權益、而且保護廣大債權人的權益,是清除公司法人制度弊端的最鋒利的武器、最有效的良藥,是促使公司法人制度存在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