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退福利,是指在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前,企業根據法律與職工本人或職工代表(工會)簽訂的協議,或者基于商業慣例,承諾當其提前終止對職工的雇傭關系時支付的補償。如今的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因故辭退員工的情況。對于企業按規定支付給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補償支出(以下簡稱“員工辭退福利”)如何進行涉稅處理,很多企業并不太清楚。那么,員工辭退福利應注意哪些事項呢?
員工辭退福利費屬企業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一)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二)職工福利費;(三)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四)住房公積金;(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六)非貨幣性福利;(七)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八)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其中,“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即辭退福利,包括:(一)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愿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二)職工勞動合同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企業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的建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應付職工薪酬),同時計入當期損益。即一是企業已經制定正式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提出自愿裁減建議,并即將實施。該計劃或建議應當包括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職工所在部門、職位及數量。根據有關規定按工作類別或職工確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補償金額。擬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的時間。二是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系或裁減建議。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規定,員工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為: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準予稅前扣除的員工辭退福利必須是實際發生的
會計制度規定,應付職工薪酬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即應付金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因此,作為企業稅前扣項目的員工辭退福利,應該是企業已經實際支付給職工的那部分支出,尚未支付的部分,不能在其未支付的這個納稅年度內扣除。
舉例說明,某公司為一家具制造企業,2008年9月,為了能夠在2009年4月順利實施轉產,公司管理層制定了一項重組計劃。計劃規定,2008年10月1日~2009年3月31日,公司將按每名職工辭退福利9萬元,陸續減員300人。截至2008年末,該公司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方歸集的員工辭退福利金額為1350萬元,而借方實際支付了1080萬元,則2008年允許該公司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員工辭退福利金額為1080萬元,而不是1350萬元。
3倍工資數額以外的辭退福利應繳個稅
《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規定,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接上例,該公司的職工甲2008年10月15日被公司辭退,該職工(在原單位工作20年)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9萬元,其中超過上年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部分為38400元,則該公司在支付職工甲員工辭退福利時應扣繳個人所得稅=[(38400÷12-2000)×10%-25]×12=1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