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合伙的合伙人為自然人。這一點區別于法人合伙,前者適用《合伙企業法》,后者適用《民法通則》。
2、合伙是以合伙協議為成立前提的。《民法通則》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稱為個人合伙”。這樣,合伙協議被規定為合伙的首要條件。合伙人為達到共同目的而在協商、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就是合伙協議。合伙協議不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礎,而且也是合伙人權利義務的依據,并成為司法機關處理合伙債務糾紛的依據。
合伙協議一經訂立,便對各合伙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各合伙人依合伙協議而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基礎上,所以非經合伙人全體同意,不得隨意修改合伙協議,不得隨意退伙,不得隨意轉讓自己的出資。若合伙人需轉讓出資,則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應享有優先權。若需增加新的合伙人,也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合伙的這種帶有一定人身性質的信任關系,正是合伙作為自然人的聯合體本質特征的體現。
合伙協議一般應載明以下事項: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入伙和退伙;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等。
3、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合伙人的共同出資作為合伙組織的價值形態表現,是合伙得以進行合伙經營事務的物質前提。合伙人的出資數額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出資種類不限,既可以是實物形態的,如房屋、資金、設備、工具等;也可以是無
形財產,如勞務、技術以至信譽。技術既可以是專利技術,也可以是未經專利登記的專有技術,還可以是一技之長的某種技藝。總之,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出資方式幾乎可以說是沒有限制的。
合伙出資構成合伙財產,各合伙人對合伙財產享有平等使用權,且合伙人的經營權利不因出資多少而不同。
4、合伙必須由合伙人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合伙是一種共同經營、共同勞動的關系,在共同出資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均應直接以自己的行為參與合伙經營,這是合伙在經營方式上的重要特征。如公民之間沒有在共同需要、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之下的共同勞動與共同經營,便不構成合伙關系。
5、合伙人必須分享利益,并對合伙債務負連帶責任。合伙經營的利益是合伙人共同追求的,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分享合伙經營而帶來的利益。合伙期間如出現意外事故等風險,其所受損失由合伙人共同負擔。合伙的對外債務由合伙人連帶承擔,即對合伙經營所欠之債,債權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償,而受追償的合伙人不能拒絕,包括不得以自己的份額為由進行抗辯。關于這一點,筆者將在個人合伙的對外民事責任中作詳細說明。
個人合伙中的連帶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個人合伙存在以下特點:
第一,個人合伙責任的確立有待于合伙人身份的確定,而合伙人的認定主要從是否分配盈余的角度來判斷;
第二,個人合伙連帶責任不以合伙人內部有不同的約定而轉移;
第三,若一個合伙人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對外承擔責任后,對其他合伙人有追償權。
【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三十條 個人合伙是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務、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民法通則》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 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民法通則意見》第四十五條 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并由合伙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合伙負責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號的個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合伙人人數眾多的,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法律效力。推舉訴訟代表人,應當辦理書面手續。
《民法通則意見》第四十六條 公民按照協議提供資金或者實物,并約定參與合伙盈余分配,便不參與合伙經營、勞動的,或者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
《民法通則意見》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伙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合伙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
《民法通則意見》第五十三條 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