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權力清單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推進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列入黨委工作機構序列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部門、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權力的單位(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行政權力事項的公布、動態管理適用本辦法。
行政權力事項包含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監督及其他行政權力事項。
第三條 行政權力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各級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權力事項均應納入本級行政權力清單(以下簡稱《清單》),未納入《清單》的事項不得實施。
第四條 《清單》所列行政權力事項應當包括名稱、編碼、類別、實施機關、設定依據、法定時限、承諾時限、是否收費等要素。
第五條 《清單》應當在各級政府、各級機構編制部門以及各行政機關門戶網站和政務服務大廳(窗口)向社會公布。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行政權力事項由省級統一編制,納入實施地政府《清單》公布。
第六條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組織本級《清單》編制公布、動態調整、統計分析等工作。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清單》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七條 《清單》實行動態管理。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行政權力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對《清單》進行調整:
(一)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章以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頒布、修訂、廢止或失效的;
(二)上級政府明確要求調整的;
(三)行政機關職能發生變化的;
(四)其他應予調整的。
行政權力事項發生變化是指新設、承接、取消、下放、整合行政權力事項和調整行政權力事項要素。
第八條 《清單》調整按下列權限程序進行:
(一)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章以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新設行政權力事項的,行政機關在上述文件發布后7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機構編制部門5個工作日內調整《清單》。
(二)承接、取消、下放、整合行政權力事項的,行政機關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政府審定公布后,機構編制部門5個工作日內調整《清單》。
(三)調整行政權力事項要素的,行政機關在第七條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機構編制部門5個工作日內調整《清單》。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就《清單》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對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向其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條 行政機關不按照本辦法要求提出《清單》調整申請的或者《清單》之外實施行政權力事項的,機構編制部門應當督促整改。對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拒不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部門責任清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10月17日印發的《山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魯政字〔2014〕187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5月11日印發的《山東省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魯政辦字〔2015〕81號),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