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精神,參照《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有關政策,結合軍隊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
(一)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適應國家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積極探索投入少效益高的住房保障新路子,穩步推進住房分配貨幣化進程,疏通退役人員住房安置渠道,壓縮軍隊住房保障規模,建立具有我軍特色的住房保障新制度,不斷改善軍隊人員的住房條件,為增強軍隊凝聚力、提高戰斗力服務。
(二)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堅持在國家房改政策目標指導下,從軍隊實際出發,統一政策,體現對軍人的優待;堅持國家、軍隊、個人合理負擔,量力而行,正確處理需求與可能的關系;堅持統籌兼顧,穩中求進,配套改革,搞好各項政策的銜接。
(三)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建立軍隊住房保障新體系,逐步實現良性循環;實行住房補貼制度,提高軍隊人員購買住房的經濟能力;將家屬生活區劃分為公寓區和售房區,擴大現有住房出售;搞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拓寬向軍隊人員出售住房的路子;推進住房社會化管理,減輕軍隊住房保障負擔。
二、建立軍隊住房保障新體系
(四)建立“三結合”的住房保障制度。采取軍隊保障與社會保障相結合、公寓住房與自有住房相結合、實物供應與貨幣分配相結合的方式,對不同職級、不同類別的人員,實行相應的住房保障。
公寓住房,是指保障在職軍隊人員工作居住的營區住房,不得出售,離職遷出;自有住房,是指個人購買住房,產權歸己,維修自理。
(五)在職軍官、文職干部。主要住用公寓房,有條件的,經批準可以購買自有住房。大軍區職以上干部購買住房問題,待國家相應政策出臺,再制定有關辦法。
(六)離休干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購買符合出售條件的現有住房或租住現有住房;現有住房不符合出售條件的,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規劃并開工建設的,可以購買或租住已規劃建設的住房;住房尚未開工建設的,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三、住房公積金
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堅持在國家房改政策目標指導下,從軍隊實際出發,統一政策,體現對軍人的優待;堅持國家、軍隊、個人合理負擔,量力而行,正確處理需求與可能的關系;堅持統籌兼顧,穩中求進,配套改革,搞好各項政策的銜接。軍隊住房配套改革逐漸明朗化。
加快旅團部隊公寓住房建設。搞好建設規劃,采取新建、改造和完善配套等措施,改善基層干部的住房和生活條件。
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認真貫徹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繼續按照中央軍委[1995]8號文件規定歸集住房公積金,并視財力可能逐步提高歸集標準。住房公積金記入個人帳戶,
主要用于個人購買、推進住房租金改革。軍產住房租金改革,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分步實施,具體標準和時間、辦法,由總后勤部確定。
建立個人購房抵押貸款制度。軍隊人員購買住房,一次付款有困難的,可申請銀行隊委托貸款,也可由家庭同住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轉干考試軍轉干部安置軍轉待遇
一、必須安排的對象
(一)正團職干部:1、截止2012年12月31日軍(工)齡滿30年的必須安排轉業或退休,選擇轉業的寫出申請,選擇退休的必須書面承諾。2、19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除在任正團職期間本人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被軍區表彰為優秀團級單位主管、單位獲集體三等功以上獎勵或被軍區表彰為全面建設先進單位的,除本人申請外不列入轉業計劃,其他一律安排轉業。3、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本人寫出申請,可以安排轉業。
(二)副團職干部:197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未列入提升計劃的一律安排轉業。
(三)正營職干部:197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未列入提升計劃的一律安排轉業。
二、重點安排的對象
(一)達超齡干部,主要是達到或接近平時服役最高年齡的團(處)級以下干部和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干部。
(二)任現職四年以上、未列入后備,或者能力較弱、發展受限的團、營級干部。
(三)超編難以調整納編的團(處)、營(科)級和專業技術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