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軍30萬的消息之所以并不令人驚訝,是因為這個消息在坊間網上已經傳了很長時間,人們早有心理預期了,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5部隊干休所改革住房產權歸屬是怎么樣的。
國防部發言人回復記者提問時說,這次裁減軍隊員額,重點是壓減老舊裝備部隊,精簡機關和非戰斗機構人員,調整優化軍隊結構。這次改革裁減軍隊員額將分步實施,2017年底基本完成。
連拿槍拿炮的作戰部隊都要大量成建制地裁減,負責軍隊離休老干部管理工作的軍隊干休所還能否保留,應當是沒有什么疑問的了。而且,軍隊干休所的軍產權土地和干休所房產的權益轉移,也將是水到渠成必然隨之一并解決的。
假如軍產權的土地通過資產置換的方式移交給地方,那么干休所老干部的房子也就應該可以產權明晰歸屬,就是轉到個人名下了。但是,這里有兩個問題,需要探討一下。
第一,軍隊干休所的住房出售方式不同。
首先,有很多干休所將老干部住房辦理了房產證,但是由于土地是軍隊的產權,作為軍產房不給辦理土地證,因而還不能像地方普通商品房那樣上市流通,也就是老干部家庭可以居住,但是不能自己處置房產。還有的干休所由于各種原因,可能還沒辦理老干部住房的房產證。
其次,以前是按經濟適用房的標準收取的老干部住房的出售資金,而后有的按照總部文件又退還了一些住房資金,因為據文件計算不但不用收錢,反而還要倒找一些資金,已經返還給了老干部家庭。
這樣,有的干休所房子有房產證,有的沒有。有的老干部住房不但沒收錢,還退還了一些住房資金,有的可能沒有得到退還資金。這些不同的情況,在新的住房明晰產權時,都應要有處理的方法和措施,以便統一標準。
第二,不同城市軍隊干休所老干部住房的現值相差極大。
軍隊是從六十年代中期開始集中新建干休所的,到了八十年代后大批老干部離休進入干休所,又建立了很多的干休所。這樣,不同的干休所建立的時間不一致,住房面積的標準以及干休所住房的建造年代與建造質量不一樣,差距就是較大的。例如,六十年代建造的老干休所,如今住房已經破舊不堪,而建立較晚的干休所,房子質量要好得多,而且面積也稍大一些。這就造成同一級別的離休干部,住的房子有好有差,面積也有一定的差異。
還有一個最大的問題,是不同城市的軍隊干休所隨當地的房價形成現值差異極大的現實。
例如,一線城市的干休所哪怕房子不大也較老舊,按照當地附近地段的商品房的價格,都會有幾百萬乃至上千萬之多。二線城市的干休所,住房的價格如果參照當地該地段商品房類似的住房價格,一般也至少在百萬之上,一般能有近二百萬的價值。而三線城市的干休所,由于當地房價大大低于一線和二線城市,所以價值就并不很高,大部分舊房子連一百萬也難以企及。
如果不分情況地一律將軍隊干休所老干部住房的產權交給個人所有可以自由支配處置,那么不同城市居住的老干部所有房產的價值可能相差幾倍之多。
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軍人都是服從命令,上級讓上哪兒就去哪兒的,不是誰想去哪兒就能去哪兒的。一線城市的軍隊離休干部是如此,二線三線城市的軍隊離休干部同樣也是如此。如果不考慮這個歷史因素,就會造成新的問題,都是軍隊同一個級別的離休干部,因為組織安排住進不同城市的干休所,現在住房的價值差異咋就這么大囁?
相信總部在規劃軍隊干休所平穩移交地方的時候,會妥善解決這些歷史遺留的問題的。反正到2017年底,還有兩年時間,而現在活著的軍隊離休干部并不多了。老干部的遺孀和后代,就只能耐心等待著這兩年時間中出臺的有關軍隊干休所老干部住房產權明晰的新政策了。
【拓展閱讀】
干休所,是指軍隊管理的離職干部休養所和軍職以上退休干部休養所。------《中國人民解放軍干休所工作條例》第二條
服務對象:
1.軍隊離退休老干部(團級以上,1949年9月30前參加革命);
2.在戰爭中和國防建設中,以及因公喪失勞動能力的或工作能力的軍隊干部;
3.在戰爭中和國防建設中,以及因公戰殘傷殘達到特級或一級的軍人;
4.離退休軍隊老干部的遺孀;
5.其他符合條件的老干部。
【由來】
軍隊老干部工作是從1958年國家和軍隊建立干部退休制度開始的。1958年,國務院頒發《關于現役軍官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明確年滿55周歲以上和因積勞成疾、身體殘疾,不能繼續擔任實際工作的,可以退休。1959年,中組部和總政治部根據中央有關精神作出規定,軍隊正師級職務以上或大校軍銜以上干部,有病不能擔任工作的,可以離職休養。1978年、1983年、2010年*、國務院、中央軍委相繼頒發了《關于妥善安排軍隊退出現役干部的通知》、《關于軍隊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干休所工作條例》等重要法規,進一步明確了離休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針原則、干部離休退休條件、政治和生活待遇、安置和管理辦法等。從1960年起,國家和軍隊投入大量財力、物力和人力,為老干部修建住房,建立干休所,為妥善安置軍隊離退休干部奠定了堅實基礎(這一時期建立的干休所數量相對不多,許多地方也稱之為“紅軍所”)。20世紀80年代與多次裁軍相隨,將符合條件的退休干部納入干休所整體建設管理體系,截至2011年統計數字顯示,全軍(含武警)共建成干休所1086個,安置住房近9萬余套。
【改造與盤活】
除卻正常的事務保障,與居住權益最直接有關的是干休所的住房性質和住戶之間的關系問題,這一問題隨國家計劃體制一并存在。國家房改制度始于上世紀90年代,1998年我國實行全面住房制度改革,取消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目標是建立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商品房、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廉租房等形式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緊隨其后,軍隊出臺《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1999年9月30日頒布,史稱19號文件)系列房改文件,就建立軍隊住房保障新體系,建立和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拓寬軍隊人員購房渠道進行首次規劃和設定,方案給出離休和退休干部購買住房的適用性條件(離休干部: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購買符合出售條件的現有住房或租住現有住房;現有住房不符合出售條件的現有住房或租住現有住房;現有住房不符合出售條件的,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規劃并開工建設的,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退(離)休干部和軍職以上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逐步與國家和軍隊的住房新制度接軌。已安置住房的,可以購買或租住安置的住房。未安置住房的,其住房已列入規劃并開工建設的,可以購買或租住按原方式建設的住房;住房尚未開式建設或未列入規劃的,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也可以自建住房、維修私房或購買配偶所在單位的住房),就此拉開了軍隊干休所住房改革的序幕。實際上作為軍隊住房改革制度的嘗試與此相關的是總后勤部于1995年5月頒發過《軍產住房出售暫行辦法》(1995后營5號文件),這一文件中對購買軍產房的購買對象、程序、價款設置(標準價、成本價)等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有不少的單位已經執行。伴隨著軍隊房改方案的出臺,這份文件被1999年12月31日總后勤部[1999]后營字第530號《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宣布廢止。
除少數離休老干部選擇回原籍休養外,上世紀80年代及以前修建的大部分干休所均處于國家三線城市,隨著城市安居條件的不斷改善,此時原有的干休所已顯陳舊、而且功能逐漸出現退化,客觀上已經不能適應新的條件下養老的需要,作為軍隊來說也無充足的經費不斷投入年年安置、年年蓋房和經常性的維護管理,與地方房地產改革相契合的是,這些干休所所處的地理位置大多位于城市便捷交通和未來發展看好的地段,生活、醫療、購物等社會條件也十分便捷,改善住房條件做為居住民的正常需求和城鎮化建設推動舊城舊居改造成為房改的自然推手,加之房地商的”熱情“,”提檔升級“工程進入全軍大大小小的干休所整治建設規劃(也稱盤活)。據中國軍網公開報道,2000年以來,總后基建營房部協調國家機關和軍隊有關部門連續出臺了10余個房改配套文件,研究制定了軍隊干休所整修、住房改造等政策法規,構成了相對完整的住房保障政策體系。據了解,目前全軍已建成干休所1000多個,住房9萬余套,安置離休干部8.8萬余戶。全軍師以下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設速度明顯加快,近10年來,共建成住房10萬余套,極大緩解了部隊住房保障壓力。全軍營房系統先后對數百個干休所的水電氣暖等設施和營院環境進行了綜合配套整治,新建和改造了生活服務、醫療保健和文化活動中心。針對離休干部上下樓困難問題,投入資金為干休所多層住房加裝電梯2700余部,受到老干部的贊揚。
以上報道是公開媒體的宣傳版本,關于干休所土地盤活的實際情況則鮮有涉及。但據筆者了解的情況則又是冰火兩重天的境遇。在涉土地盤活問題上,一些單位和干休所的做法出現違規甚至違法的現象。以西南某省為例,干休所在盤活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過程中,立項論證不嚴密、審批手續不齊全、容許開發商虛假宣傳、忽視老干部合法權益,有的地方甚至發生開發商雇傭社會不明身份人員強拆和毆打住戶的惡劣行逕,個別地方政府相關機構未履行嚴格的法律要求和實際程序,為開發商辦理違規土地轉讓手續,更有一些機構在未取得法律規定的批準備案手續情況下,為住戶辦理房產權屬證明手續,造成涉及干休所改造被動混亂的工作局面。受巨大利益的驅使和影響,個別干休所的工作人員(相當一級的干部)經受不起不法利益的誘惑,因嚴重違法違紀被軍隊紀委雙規。據考察在未與住戶達成拆遷安置和補償協議的情況下進行非法盤活以及暴力強拆的干休所有七家,分別是煙臺D2干休所、濰坊D2干休所、綿陽JFQ干休所、南充DFC干休所、達州JFQ干休所、成都CSQ干休所、YGM干休所等七家干休所(以上情況均有據可查,網絡上相關信息可以直接搜索,也可以找到相關利害人予以查證),另外有5家干休所也不同情形涉及。
集中爭議反映矛盾的焦點主要是:
一、離休老干部的自有經費修建住房產權是否歸己?(按照《《關于軍隊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精神,離休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管理,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單位管理,并由原單位一次發給相當本人兩個月工資額的安家補助費;回農村安置的,由縣市人民武裝部管理,并由原單位一次發給相當本人四個月工資額的安家補助費。離休干部住房標準,與在職干部相同。離休干部住房列入軍隊營建計劃,由后勤部門統一修建和維修。建房經費和材料指標,由總政治部、總后勤部下達。建房任務當年沒有完成的,經費和材料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自愿在農村和縣(含)以下城鎮安置的,按規定標準發給建房費,由當地政府幫助建房或買房,節約歸已。住房可以長期使用。在城市有條件建房、買房分散安置的,也可按規定發給建房費,節約歸已,產權歸公,可以長期使用,但不得轉讓、出賣或出租)。
二、離退休老干部按照房改政策出資購買的原有住房的所有權歸屬,因涉軍隊土地所有權,取得房屋權屬證明是否完全具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力?是否可以上市流通和依法轉讓?
三、分散安置離職干部的自有(理)住房的權屬爭議。上世紀60年代初依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頒發的有關妥善分散安置離休干部政策,依照《總政治部關于妥善安置年大體弱老干部的通知》(1962年12月5日)和總政治部丶總后勤部《關于妥善安置年大體弱老干部的補充通知》(1963年50號)中的第一條規定:“干部離職休養以后,應逐步幫助他們分散安家。安置的去向應當是中、小城市多安,大城市少安,自愿回農村的,應予鼓勵,回本人或妻子原省或其他省(自治區)的中、小城市和農村都可以。(國務院《關于頒發“關于軍隊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2第1號】規定:自愿在農村和縣(含)以下城鎮安置的,按規定標準發給建房費,由當地政府幫助建房或購房,節約歸己,住房可以長期使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1983】后營字第412號《關于離休干部住房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第四條:過去分散安置的離休干部,不論是個人出面修建,還是主管單位組織上出面修建,只要面積相當,均可按自理住房對待,長期歸個人使用。總政治部、民政部、財政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民安[1994]19號第二條: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退休志愿兵住房,下同)和附屬建筑產權的歸屬,原則上按照建房計劃和投資來源劃分。列入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設計劃且由中央財政投資的住房,其產權屬于中央所有;其他的住房,按投資來源確定產權歸屬。以南充DFX干休所為例,依照此系列文件精神,對于分散安置的離休干部實際產權歸屬及其相應關系已經完成或已經切割,但成都某部與開發商在2000年之后依然將其納入改造整理范圍,以至發生強制拆除事件,在當地造成很大影響。
四、取得房屋權屬證明的房產是否可以實現法律意義上的繼承?(《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后營字第530號第34條:購房者去世,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承相應的權利義務。注此條與7月25日四總部、軍委紀委《關于進一步做好離退休干部違規住房用車問題清理工作的通知》中遺孀子女已購買住房或在軍隊或地方已有住房仍占用已故干部住房或多占多購住房的,必須堅決予以清退有沖突,有單位有以此為由剝奪遺孀子女繼承權的傾向)
五、未經過住戶同意的干休所改造立項和建設是否合規合法?(因涉改造建設,須征詢所內所有住戶(全部權屬所有人的)的同意,與作為獨立法人的干休所達成一致改造意見,并決定規劃和建設方案,這是民事權力的正常行使。)
六、地方國土部門在未按照軍隊土地轉讓有關要求和實際程序按辦理相關手續是否有效?(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1995-5)第十二條:轉讓軍用土地使用權,不論數量多少,一律報總后勤部審批。軍隊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規定-(1992-10) 第十五條 利用軍隊房地產開發,不論數量多少,一律報總后勤部審批。建設部、總后勤部《關于軍隊住房制度改革中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5) 第三條:軍隊單位向地方有償轉讓軍用土地(含合建、換建)的項目必須報經總后勤部批準并辦理《軍用土地補辦出讓手續許可證》)
七、干休所宗地內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歸屬問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和《房屋所有權證》之后,“宗地內共同使用土地登記注冊給全體業主”與干休所私人住房滴水線以外的土地、房產和附屬建筑全部歸軍隊所有之爭議。)
八、仍然將干休所劃為軍事管理區產生的爭議。(國土資源部、總后勤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軍用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97號第二條:自有住房用地,土地用途按照分類標準劃歸城鎮住宅用地,在辦理土地登記時,地類(用途)欄填寫“城鎮住宅用地”;其他軍用土地劃歸軍事設施用地,在辦理軍用土地登記時,地類(用途)欄填寫“軍事設施用地”。)
九、售房區的物業維護管理權及新增建筑或附屬設施決策權。(按照《軍隊現有住房出售合同》約定的維修基金使用辦法和比例組成雙方形成的權益分成,業主對新增建筑和附屬設施的動議和決策權限)
十、在未達成拆遷補償或安置協議情況下,暴力強拆行為對住戶產生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是否要受到法律追究?這其中甚至包括曾經參加革命工作的老紅軍和老八路。對此問題涉及的受害人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至今無果(相關情況可網絡搜索或與當事人聯絡查明)。
以上是干休所土地盤活的冰山一角,呈現的是由此引發的矛盾和社會沖突,以期引起相關部門和領導的重視。
【未來】 實質上來講,在1999年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建立軍隊住房保障新體系的綜述中已經述明(見本文開頭),而在緊隨其后軍隊現有住房出售管理辦法-(1999-12) (第二章售房范圍與對象的第七條軍隊現有住房出售范圍(一)獨立院落的于休所住房)明確將干休所的住房納入出售對象,這可以看做是將改革干休所管理制度的第一步,也就是推向社會,為社會化保障奠定基礎,由于歷史原因和獨特的國情背景,這個基數非常大,受國力水平和改革需要逐層逐級深化的影響,一時難以完全一步到位(其實是走了半步,這些年關于軍隊住房上出現的問題某種程度上是與軍隊房改不徹底有直接關系,但這些關系直接的原因則是與新軍事變革有關,也就是軍隊和國防的及時戰略規劃與設置)。
伴隨著9月3號*主席宣布中國軍隊裁軍30萬的號令,軍隊改革邁出新的一步,與此相關的猜想和推測,是要裁減哪些單位和人員,可以大膽推斷,作為非作戰單位,干休所的移交地方將成為這次裁軍的一個重要部分,首先是與新軍事變革體制相適應,離退休干部軍隊保障徹底移交社會化保障,也是多年來軍隊改革研究的方向;二與地方機制接軌,有利于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民生和民權問題;三是市場化的保障運行機制有利于解決更多的歷史遺留。這也是軍隊減負的應有之義,其脈胳走向符合1999年的房改設計,恰當地說與軍隊房改是一脈相承的。
實際上更重要的是恰當其時地啟動軍隊二次房改,將干休所移交問題一并納入解決范疇,客觀地說第一次的軍隊房屋改革(特別是建立軍隊住房保障體系建設)是失敗的一次改革,或者說是一次不徹底的房改,緣于當時時代背景下的設計認識局限,加之王守業、谷俊山之流的非法把持以及后期執行過程中的種種亂為,這也是產生問題的幾個主要原因。流弊之下,匡扶入軌,與國家土地和房屋體系建立無縫對接,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國家(軍人)住房保障機制,盤桓多年的軍休所房屋拆建爭端將迎來解決的契機。與干休所此類問題相同的還有由挖潛行為導致的部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現狀(由軍隊組織在軍產土地集資、購買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注:非等同于地方經濟適用住房),由于土地性質問題,其住戶并未按期拿到經濟適用住房權屬證明,二次房改也將為此提供可供置換、轉換和變性的機會。
當然這項工作需要一定的時間,與裁減員額(軍改)的目標一致,2017年完成,這兩年是被裁減體制單位的移交高峰,成建制的移交成為可能,考慮到現實因素,成梯次分期分批將成為工作的方式選擇,大單位和機關近年興建的干休所移交的時間將順延往后,總的來看,移交的方案和時機已經基本成熟。
以上是對干休所移交工作的推測和基本判斷,有一點需要與地方銜接的是應當適時同步兩大機構(中央國家機關和中央國家企業)的二次房改,據報載,兩大機構的二次房改將于2015年年底啟動,今年三月份實施的《不動產登記條例》有兩個例外,就是中央國家機關(含中央企業)和軍隊的房地產暫未列入,與此同時,軍隊房地產建設項目檢查及軍隊土地所有權確權工作正在進行,可以進一步推斷,隨著產權明晰,納入國家總體登記名錄成為可能。
對軍隊(人)住房權益的最直接保障目前是還缺少一部顯性的法律來支撐,散落于各部門規章的各種文件規定和政策在執行力度和選擇適用方面有不少漏洞,今年兩會有軍隊代表提案,將其納入國家立法規劃,伴隨著國家依法治國軍隊依法治軍的步伐,今后兩年立法通過的可能性增大,這也是解決諸如此類問題的最終歸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