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征求意見稿)》,并表示將聽取社會各界對中醫藥立法的意見和建議。
草案第23條規定:國家對中醫醫療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中醫醫療人員分為中醫醫師和傳統中醫師。
中醫醫師的執業資格、執業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執行。
傳統中醫師僅從事傳統中醫藥服務。傳統中醫師執業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實績考核、登記,在登記的地域范圍、執業范圍內開展中醫相關診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看完《中醫藥法草案》的第23條,作為一名從醫多年的中醫師,筆者對此深感憂慮。此條規定的核心是:1、在原有的執業中醫師基礎上,另設“傳統中醫師”一個新類別。2、傳統中醫師,完全不受現行的《執業醫師法》約束。筆者大膽斷言:如果此條將中醫師分治的規定得以通過并實施,國內中醫界今后必將走向分裂,在永無寧日的紛爭之中衰敗。下文筆者將分析之:
一、對中醫師分治的理據不明
經過建國以來半個多世紀的規范化引導,我國已經建立起了一套較完備的中醫師執業制度:在較成熟的中醫藥高等教育體系內,培養了無數中醫藥人才,并通過全國統考的資格考試,建立了嚴謹有序的執業中醫師準入制度。目前國內大量醫德雙馨的中醫師,都是出自這套科學嚴謹的準入制度。
反觀《草案》中新設“傳統中醫師”的構想,完全是畫蛇添足。第23條規定:“傳統中醫師僅從事傳統中醫藥服務”,筆者就不明白了:難道現有的執業中醫師,就沒有能力從事傳統中醫藥事務么?無論是理論還是臨床實踐,現有的數十萬執業中醫師,都有著十分豐富的經驗。既然有現成的高門檻準入制度,何必退而求其次,大幅降低準入門檻,由縣級主管部門來為一個莫名其妙的新類別“傳統中醫師”把關?難道現在長年開中藥處方的數十萬執業中醫師們都不夠傳統?他們還達不到縣級主管部門的免檢資格?
再者,何為“傳統中醫”?學界根本尚無定論。如果非要說建國以前的中醫理論體系才算是傳統中醫體系的話,那顯然是刻舟求劍,把歷久常新的中醫體系,視為一成不變的僵化古董。作為一門充滿實踐性的實用學科,中醫學從來就沒有尊古貶今、抱殘守缺的學術傳統。如果清代的醫學家王清任把自己視為“傳統中醫師”,那么他就不可能寫出“從血瘀論治”的醫學經典《醫林改錯》。中醫學發展的千年歷史長河中,從來都是長江后浪推前浪。因此,將一個中醫界尚無權威定論的“傳統中醫師”概念,置于《中醫藥法》立法之中,顯然是不嚴謹及魯莽的。
二、對中醫師分治涉嫌違反現行《執業醫師法》
《草案》中第23條的規定:中醫醫師的執業資格、執業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執行。但《草案》卻偏偏沒有規定新增設的“傳統中醫師”也必須遵守《執業醫師法》,由此可以看出《草案》的起草者意圖將新增的“傳統中醫師”置于《執業醫師法》之外。
眾所周知,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是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規。此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1998年6月26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細讀《中醫藥草案》里的規定,不難發現《草案》起草者的意圖,顯然是希望新增一個準入門檻極低的“傳統中醫師”類別,且此類從業者完全不受于現行《執業醫師法》約束。遺憾的是,此舉已經涉嫌違反了《執業醫師法》。
因為現行《執業醫師法》第一章“總則”的第二條里明確規定:“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可見國內對“醫師”的法律定義,正是根據《執業醫師法》總則來厘定的。如果在《執業醫師法》之外,試圖新增任何冠以“醫師”之名的類別,均涉嫌違法。
三、對中醫師分治對中醫界危害巨大
上文筆者從兩個方面論述了:《草案》對中醫師分治之舉,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接下來筆者將簡述:將中醫師分而治之,更是有大害。
大害之一:架空了現行的《執業醫師法》,使得準入門檻極低的“傳統中醫師”逍遙于法外,將廣大民眾的就醫安全暴露于極大的風險之下。低門檻導致高風險,高風險導致高發的醫療損害事件,這必將直接降低民眾對整個中醫界的觀感,使得整個中醫界失去前行的動力。
大害之二:對中醫從業者實行準入及監管的雙重標準,必將導致中醫界的分裂。在“權、責、利”錯綜復雜的漩渦中,數十萬中醫醫師和新增之“傳統中醫師”雙方,必將陷入同室操戈的絕境。歷史上此類“分治”帶來的沖突對抗,不勝枚舉,上世紀英國殖民者推行的“印巴分治”正是直接導致了印度的分裂及之后數十年的印巴雙方兵戎相見。
綜上所述,恕筆者直言:中醫藥是個寶庫,不作死就不會死。將中醫師分而治之的《草案》第23條,一不合理,二不合法,三有大害,還是撤銷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