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5月1日起實施。
昨日(4月27日),備受期待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公布。這部司法解釋歷史性地作出規定,法院可在判決書中闡明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直接認定它合法還是不合法;同時,對于不合法的紅頭文件,法院還應當向紅頭文件制定機關提出處理意見,抄送其領導部門即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據悉,這是司法史上,首次明確賦予人民法院對紅頭文件的審查權。
首次法律明確法院有權審查“紅頭文件”
該司法解釋第21條規定: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并可以抄送制定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
“以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權,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下來。”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教授王成棟接受成都商報記者采訪表示,這條規定在即將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中有規定,司法解釋對法律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李廣宇也表示,行政訴訟法這次修改增加規定,可以一并請求審查規范性文件,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什么是規范性文件?也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紅頭文件”。其法律上的概念是,規章以下的,針對不特定公眾作出的,能夠反復適用,并對公民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規定。
并非全面審查,法院只能審查是否合法
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闡明。“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有權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作出裁判,哪怕是基層法院,其代表的也是國家審判權,只要是法律規定的審查對象,法院就有權依法審查。”王成棟教授表示,法律和司法解釋既然規定了人民法院對“紅頭文件”的附帶性審查權,那么即使是更高級別的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人民法院也有權作出認定。從這個意義上講,基層法院也可以對省級,甚至是國家部委的“紅頭文件”進行合法性附帶認定。
高新法院行政審判法院李法官向成都商報記者介紹,“新法和司法解釋生效之后,基層法院的確有權對更高級別行政機關的‘紅頭文件’進行合法性認定,比如省政府、國家部委層面的‘紅頭文件’的合法與否的認定,但從操作上來講,基層法院如何向省政府、國家部委發‘建議’,還需要進一步探索。”李法官介紹。
王成棟教授稱,此次審查只是合法性審查,不是全面審查。什么是合法性審查?就是法院只能審“紅頭文件”有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沒有與法律法規相抵觸,至于“紅頭文件”合不合理,法院不能審。 成都商報記者 周茂梅
新聞多一點
昨天公布的這部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僅僅包括行政“一把手”,同時還明確將包括拆遷補償協議在內的行政協議納入受案范圍。
行政首長出庭包括正職、副職
司法解釋明確,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
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司法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三)其他行政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