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日溫家寶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現將修訂后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了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實施和運用,現就近期對新條例的學習情況做個小結。總體來說,新條例突出四項備案制度(企業責任)、五項名單公告制度(政府責任)、七項其他法律規章(企業責任、政府責任)、十五項審查、審批制度(企業責任、政府責任)。
一、四項備案制度(企業責任)
備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報送有關機關備案,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有關機關應當予以登記的法律性要求。為了保障《條例》在實施過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針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結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過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險特性和風險程度,《條例》共確立了四項備案制度。
1.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備案(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或港口行政部門)(《條例》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2.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備案(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或港口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條例》第二十五條)
《條例》第二十五條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3.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銷售情況備案(縣級公安機關)(《條例》第四十一條)
《條例》第四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4.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市級安全監管部門)(《條例》第七十條)
《條例》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二、六項名單公告制度(政府責任)
為了貫徹國家相關政策,進一步突出重點、強化監管,需要對監管對象確定范圍,以便落實責任,更好的實施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工作。在《條例》中共提出了6項名單公告制度,其中有1項屬于引用。
1.危險化學品目錄(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確定)(《條例》第三條)
《條例》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2.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條例》第六條)
《條例》第六條(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3.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條例》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4.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條例》第二十九條)
《條例》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5.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條例》第五十四條)
《條例》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6.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條例》第十四條)
《條例》第十四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五)電力鐵塔、橋梁支座、鐵路工業產品、水工金屬結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等影響生產安全、公共安全的產品;…
第三條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征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三、七項其他法律規章(企業責任、政府責任)
為了更好的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適應,同時也避免法規條文的臃腫,在《條例》中共涉及7個已經發布的法律法規,相對于國務院令第344號來說全部為新增內容。更體現了法規制定的關聯性,完整性。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