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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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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針對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和“隔離帶”,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出“紅線”,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

為有效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導致司法不公,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規定認真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堅持問題導向,分清政策界限,明確所有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都要記錄,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要通報,違法干預造成后果的要追責。

規定明確,對任何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都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匯總報告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司法人員依法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規定要求,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以及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公正司法的行為。

規定強調,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或者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在實踐中,一些領導干部出于個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機關發號施令,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不僅直接妨礙具體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而且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破壞國家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

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的重點改革任務,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重要舉措。推進這項改革,對于貫徹中央要求,落實憲法和法律關于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規定,排除外部對司法權行使的違法干預和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檢察日報 郭洪平 賈陽)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全文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領導干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 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司法的環境,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條 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第六條 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七條 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研究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同級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干部屬于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第八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第九條 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3月18日起施行。

中央司改辦負責人就《規定》的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近日,*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規定》。中央司改辦負責人就《規定》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請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主要有哪些?

中央司改辦負責人:我國憲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和訴訟法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在實踐中,一些領導干部出于個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門利益,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機關發號施令,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不僅直接妨礙具體案件的依法公正處理,而且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破壞國家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

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出臺這一《規定》,就是要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墻”和“隔離帶”,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推進這項改革,對于貫徹中央的改革要求,落實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排除外部對司法權行使的違法干預和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記者:制定《規定》的總體考慮是什么?

中央司改辦負責人:制定這個《規定》,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要解決問題。堅持問題導向,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劃定政策“紅線”,明確責任追究,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二是要分清界限。這個界限就是:所有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都要記錄;屬于違法干預的,要進行通報;違法干預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責任。三是要便于執行。既要規范記錄、通報、責任追究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程序,又要明確各個部門的職責分工和協作配合,確保可執行、可操作,能夠真正落到實處。

記者:《規定》主要建立了哪些制度?中央司改辦負責人:《規定》共13條,雖然條文不多,但內容豐富,主要建立了三項制度:一是司法機關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制度;二是黨委政法委對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通報制度;三是紀檢監察機關對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以及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責任追究制度。這三項制度緊密銜接,前后呼應,是一個有機的整體。

記者:關于記錄制度,《規定》作了哪些要求?記錄有沒有范圍限制?

中央司改辦負責人:在《規定》確立的制度體系中,記錄制度是前提,是基礎。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的原則是,凡是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不管什么形式,都應當如實記錄,隨案入卷。因此,《規定》要求,對任何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都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這樣規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選擇性記錄,二是在案件出現問題時,可以倒查責任。

另外,針對實踐中有的領導干部不直接出面,打著組織的旗號,或者授意關系較密切的人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現象,《規定》還明確,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也應當進行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記者:怎樣保障司法人員能夠如實記錄?如果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是否承擔責任?

中央司改辦負責人:對這個問題,《規定》作了相應的制度設計,既強調對司法人員依法記錄的保護,也明確了不記錄、不如實記錄的責任追究。首先,《規定》明確,司法人員依法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其次,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記者: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情況進行記錄后,應當怎么處理?

中央司改辦負責人:全面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情況,是為通報和責任追究打好基礎,這中間還需要有相應的程序銜接。對此,《規定》作了明確要求:首先,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其次,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研究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當地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干部屬于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記者:黨委政法委將分析報告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用意何在?

中央司改辦負責人:《規定》要求,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所以,將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情況的分析報告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有利于這些部門對相關領導干部進行考核。

記者:關于通報制度,《規定》是怎么設計的?對哪些干預行為可以通報?由誰通報?怎么通報?

中央司改辦負責人:建立通報制度,是要將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對實施干預行為的領導干部進行警示,同時也讓其他人引以為戒。與記錄沒有范圍限制不同,《規定》將通報的范圍限定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情形,并且針對實踐中比較典型的違法干預行為,作了列舉式的規定。主要包括:(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二)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四)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其中,第(五)項是兜底條款,需要在實踐中具體把握。領導干部有上述行為之一的,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記者:對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領導干部,《規定》在責任追究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中央司改辦負責人:責任追究是對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領導干部的一種懲處,針對的是違法干預司法并且造成后果的行為,因此,適用范圍比通報要小。關于對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規定》主要明確了兩種情形:一是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如實記錄干預情況的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為了防止干預司法,今后還有什么改革舉措?

中央司改辦負責人:從司法實踐來看,違法干預導致司法不公的因素來自方方面面,既有外部干預包括黨政領導干部插手案件的原因,也有司法機關內部上下級打招呼和司法人員個人的原因,而且,許多外部干預也是通過司法機關內部的行政化才起作用。因此,有效防止干預司法,既要排除外部干預,也要加強內部監督。按照四中全會部署,要建立一整套的防止干預司法的制度體系,包括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這些制度配套銜接,共同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目前,中央政法委正在會同中央政法單位研究起草相關制度,爭取盡快出臺。

記者:如何確保《規定》落實?

中央司改辦負責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這項《規定》的各個環節涉及多個部門,比如,記錄環節由司法機關負責,通報環節由黨委政法委負責,紀檢監察機關負責責任追究,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負責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各部門將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相關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協作配合機制。當前,貫徹落實《規定》,重點抓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抓記錄環節,強化司法人員的記錄責任和履職保護,確保將所有的領導干部干預行為都如實記錄在案。二是抓典型,一旦發現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的,及時進行通報、追究責任。三是加強對各地方、各部門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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