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處罰管理規章制度
處罰分為警告、留用察看、開除三種。
1、警告
對有下列行為但不足以辭退的員工分別給予警告處分:
(1)違反勞動紀律,月計遲到、早退在4次以上,年計20次以上的;月計曠工在2次以上,累計5-15天的;一年內出現2次無病請病假的;無理取鬧、吵架、打架、消極怠工、弄虛作假等影響生產、工作、經營和社會秩序較嚴重的;
(2)不聽從工作分配、調動、指揮;玩忽職守,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工作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后果或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榮譽損失,使他人生命遭受危害或經濟財產遭受1000元以上損失的;
(3)工作不負責任,產品質量或工作質量經常達不到標準要求,完不成任務,經常浪費原材料、能源,損壞工具設備,對公司管理造成較大影響或對公司信譽和經濟造成較大損失的;
(4)不講信用,不執行規定,濫用職權,損公肥私,弄虛作假,惡意串通,騙取公司或他人利益,使公司或本部門經營管理、聲譽、經濟受到較大影響或造成較大損失、損害的;
(5)犯有其他在公司或社會上影響較大錯誤的。
(6)嚴重違犯公司規章制度的。
員工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所在部門經理以書面形式寫出處理意見報公司總經理研究決定后,給予警告處分,處分記入公司檔案,同時根據影響輕重和經濟損失大小給予500元以上經濟罰款。
2、留用察看
對有下列行為但不足以開除的員工給予留用察看半年至二年的處分:
(1)對受警告處分二次以上(包括二次);
(2)聚眾打架或打架過程中首先動手打人或引起事端或用兇器類器具打人,情節較嚴重的;
(3)故意破壞生產、工作秩序,侵害或損壞公司財物等,情節嚴重的;
(4)貪污、受賄、賭博、誘導或逼迫下屬或他人代交罰款等,任何一項價值在500元以下第一次的;
(5)利用職權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職工進行包庇的人員;
(6)對領導的批評處理進行打擊報復的;
(7)阻礙公司重要工作、活動順利進行的;
(8)其它違法亂紀情節重于警告處分,但不夠開除條件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經理以書面形式寫出留用察看的處理報告報公司總經理研究批準后,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批準的留用察看處分報告送檔案室和人力資源科各一份。由檔案管理員給予記入公司檔案。對被處以留用察看者首先給予1000元以上經濟罰款,而后在留用察看期間,財務每月扣發本人實發工資的20。被留用察看人員于每月1號到人力資源科書面匯報上一月的工作表現情況。經人力資源科調查了解,對察看期間表現不好者,隨時通知所在部門辦理開除手續;對察看期間表現好的,期滿后由當事人寫出書面“解除留用察看報告”一式三份,報人力資源科長簽名確認后,逐級審批至公司總經理。審批手續齊全的報告,由當事人送人力資源科、檔案室、部門經理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