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國家明確新時期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之后,刑法修正案對于刑法的修訂,實際成為刑事政策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政策轉化為刑法規定的過程縮短,刑法規定受政策指向影響而進行調整的程度愈加顯著。刑法修正案(九)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終身監禁,就是最為典型的立法例。這一被輿論稱為反腐利器的刑法規定,如何在司法操作中得以準確適用,也自然成為正確協調政策實施與法律適用關系,檢驗辦案機關遵循刑事司法規律水準的樣本。
刑事政策,事實上分為法律之外的政策與法律之內的政策,也就是立法政策與司法政策。
法律之外的政策,功能在于指引立法的方向,調整刑法控制的范圍與力度,或稱入罪門檻與刑罰輕重。法律之外的政策影響立法,最為常見的方式是設置新罪名、刪除既有罪名、調整刑罰輕重等,概言之,就是創設新的制度,或者賦予既有制度新的意義。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的終身監禁,并非是一種全新的刑罰制度,而是以刑事政策激活既有刑罰制度,充分調度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無期徒刑執行制度的實有功能,是加大對腐敗犯罪懲處力度的刑事政策實現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立法實踐。首先,終身監禁依附于死刑緩期執行制度而存在。具體而言,就是必須屬于刑法第50條規定的“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的情形。其次,終身監禁只是無期徒刑的執行方式之一或法律后果之一。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我國刑法規定的無期徒刑,實際執行方式包括:可以減刑、假釋的無期徒刑;可以減刑、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因抗拒改造,不符合適用減刑、假釋的條件,實際終身監禁的無期徒刑(可簡稱“事實終身監禁”)。所以,終身監禁,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無期徒刑當然具有的屬性;結合法定的刑罰執行制度,從實際執行的狀況看,我國刑法中的無期徒刑,分為未終身監禁的無期徒刑與終身監禁的無期徒刑。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無期徒刑的執行方式,依法增加了新的種類,即不得減刑、假釋,予以終身監禁的無期徒刑(可簡稱“法定終身監禁”)?梢,刑事政策充分調度了既有刑罰制度的實有功能,通過立法嚴格規定了終身監禁的適用范圍、適用對象、適用條件等,加大了對重特大貪污受賄犯罪的實際刑罰處罰力度。
法律之外的刑事政策最為根本的作用,或其影響立法的終局性結果,通常就是形成正式法律制度。
一旦正式制度或刑法制度形成,原有的具體立法政策的作用也就歸于消滅,不應對正式制度的運行產生任何作用。這是法治原則的必然要求。但是,在具體法律適用的活動中,禁止影響法律制度形成的具體刑事政策繼續發揮作用,并不排斥立法政策作為具體立法精神,對于準確適用具體刑法規范所具有的指導功能。立法精神對于司法適用的這種指導功能,與恪守罪刑法定原則、嚴格適用刑法規范的刑事司法規律相吻合。刑法修正案(九)對于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終身監禁的無期徒刑,其中的立法精神為:“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本應當判處死刑的,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減刑為無期徒刑后,采取終身監禁的措施,有利于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睆淖顕栏褚饬x上講,對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實施的貪污受賄犯罪,法定終身監禁的適用對象,只是原本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
刑法修正案(九)以修改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為基礎,規定了終身監禁的無期徒刑,分別體現了對貪污受賄犯罪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從寬與從嚴方面。
在預計通過制定司法解釋提升定罪量刑標準的前提下,依法適用終身監禁的無期徒刑,也就具有了寬嚴一體的特性。據此,并依據罪刑法定原則,以及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于能否適用法定終身監禁,應當分別作出判斷:1、對于10月31日以前犯貪污罪、受賄罪,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根據修正后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383條第4款的規定;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不適用修正后刑法第383條第4款的規定。2、對于11月1日以后犯貪污罪、受賄罪,根據修正后刑法應當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適用修正后刑法第383條第4款的規定。具體而言,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實施的貪污受賄犯罪,只要具體符合修正后刑法第383條第1款第3項后段規定,即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就可以適用修正后刑法第383條第4款的規定。簡言之,以刑法修正案(九)的施行時間為節點,對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實施的貪污受賄犯罪,只有原本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才可以適用終身監禁的無期徒刑;對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實施的貪污受賄犯罪,只要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就可以適用終身監禁的無期徒刑。法定終身監禁的這種不同的適用條件、適用對象、適用范圍及其所決定的適用規模,均符合前述立法精神,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的終身監禁的無期徒刑,是由作為無期徒刑應有之義的事實終身監禁,細化生成的法定終身監禁。
其特征是,由總則規范細化為分則規范,由一般適用對象細化為特定適用對象,由一般執行模式明確為特別宣告模式。正因為它是依附于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無期徒刑執行制度的特別規定,其法律后果包括:一是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二是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后,依法執行有期徒刑,并可以依法減刑、假釋。換言之,法定終身監禁的前提,是死刑緩期執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并且,修正后刑法第383條第4款的規定,并不是修正后刑法第50條第1款規定的例外規定,也即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并被同時決定適用終身監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所以,絕大多數被宣告適用法定終身監禁的罪犯,最終被執行終身監禁;部分此類罪犯因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不再具有執行終身監禁的法定依據。由此足見,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的法定終身監禁,是符合慎用死刑、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貫徹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刑法原則的立法實踐,并具有作為死刑替代措施、未來擴大規范適用范圍的良好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