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曾表示,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本應當判處死刑的,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依法減刑為無期徒刑后,采取終身監禁的措施,有利于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來實現服刑期過短的情形。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刪去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行賄罪增加了罰金刑,并在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基礎上,增設了影響力行賄罪。修改后,我國刑法加大了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
■縱深
“從法律層面實現全環節懲治腐敗”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提出完善懲治腐敗法律規定的大背景下,今年滿26歲的刑法,完成了大修。作為懲治犯罪的基礎法律,刑法這次大修重構反腐的刑罰體系,重點解決“怎樣讓大貪官罪刑相適應”、“如何避免法院前門判、后門放”等焦點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仁文等參與立法討論的專家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反腐法條的修改是本次刑法大修的亮點之一,從法律層面實現了“全環節”懲治腐敗的要求,反腐的“制度籠子”全面收緊。
怎樣讓大貪官罪刑相適應?
“彈性區間+情節”有利于更加合理地懲治腐敗犯罪
修改前的刑法,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分為四檔:1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不滿5000元。這一四檔標準制定于1997年,18年未改動,近年來屢陷質疑。
前日,北戴河供水總公司總經理馬超群再度引發輿論關注,其現已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雖然從其家搜出現金約1.2億、黃金37公斤、房產手續68套,但按照修改前的刑法,只能按10萬元的標準定罪量刑。在馬超群之前,廣東揭陽原市委書記陳弘平等億元大貪官宣判前也曾引起相同的質疑:涉案金額超億元,怎么能按10萬元標準判刑?
怎樣讓大貪官受到更為嚴厲的懲治,體現出罪刑相適應?本次刑法修改刪除了“四檔固定數額標準”,改為“三檔彈性區間+情節”標準,貪腐犯罪將按照“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定罪量刑。何為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將由司法解釋作出界定。
阮齊林稱,司法解釋一旦出臺,極有可能再次引發質疑,“比如起刑點,修改前的標準是5000元,司法解釋確定的標準應該會高于5000元。這有可能令一些人認為,貪腐犯罪的口徑變寬了”。“5000元起步”的標準形成于18年前,18年來中國社會經濟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當年的“四檔”已無法適應犯罪形勢的變化,更不能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由“彈性區間+情節”標準取代“固定數額”標準,更為科學合理。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也表示,“彈性區間+情節”有利于更加合理地懲治腐敗犯罪。衡量一個貪官該受到何種處罰,更應側重于對國家造成的損失和社會危害性。正因如此,涉案金額649萬余元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非死緩或無期徒刑,因為他的犯罪行為導致國家對藥品的監管失控,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
阮齊林強調,行賄是貪腐犯罪的重要源頭,本次大修對于行賄罪的三大修改,更能體現出反腐的“制度籠子”全面收緊。
修改前的刑法,行賄罪沒有罰金刑,修改后增設罰金刑,規定因行賄罪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就可以并處罰金。重修后,行賄罪從寬處罰的條件變窄,原來主動交代行賄行為就可減輕或免除處罰,今后行賄減輕或免除處罰須滿足兩前提;行賄犯罪較輕、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現。
修改前,刑法只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修改后增設了利用影響力行賄罪,規定向官員近親屬等關系密切人員行賄也將被追究刑責,“通過刑法的震懾作用,達到減少行賄、減少腐敗的效果。”阮齊林說。
如何避免“法院前門判、后門放”?
增設終身監禁刑罰措施,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導致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此前,我國反腐制度體系的一大質疑焦點為“法院前門判了,后門就出來了”,個別官員利用減刑、假釋程序逃避刑罰。
今年6月,“五毒書記”張二江減刑4次、2010年就已提前出獄的消息引發軒然大波。風波還未平息,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再獲減刑的消息,又引發了輿論對貪官逃避刑罰的再度質疑。
馬德被稱為新中國成立后最大的賣官貪官,2003年案發前,充當了近10年買官賣官的掮客,受賄600余萬元,2005年被判處死緩。此后他三次減刑:2007年減為無期徒刑;2010年1月被減為有期徒刑18年;今年再次減刑一年。經過這三次減刑,其刑期至2027年1月19日。
阮齊林等受訪專家均表示,減刑、假釋、監外執行在實踐中成了個別人逍遙法外的通道。
如山東省泰安市原市委書記胡建學經批準保外就醫1年,此后連續7年續保;廣西陽朔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法院判決宣告后,石寶春以其身患嚴重疾病,需長期治療為由,申請了監外執行,他不但沒有被送到監獄,反而還駕著豪車四處游玩;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宣判當日從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醫;“三湘第一女巨貪”湖南建工集團原副總經理蔣艷萍2003年被判處死緩,但9年后卻變成了保外就醫。
鑒于“獄外罪犯”亂象,2月,中央政法委出臺《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最高檢等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清理整頓專項行動。最高檢新聞發言人張本才曾通報,行動中全國檢察機關建議將711名罪犯收監執行,其中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達76人。
阮齊林表示,在司法機關封堵執法環節的基礎上,本次刑法大修則從法律層面封堵了官員的“贖身暗門”。“終身監禁”首次入刑,這個新增的刑罰措施,相當于“特別死緩”,跟暴力性犯罪“限制減刑”性質相同,將對貪腐分子形成強大震懾。部分被判處死緩的貪腐官員,雖然有可能“免死”,從死緩減為無期徒刑,但沒有減刑、假釋的機會,會終身服刑。
事實上,2010年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起草、審議過程中,已有法學界人士提出,貪污受賄犯罪應引入一些國家的“終身監禁”制度,但最終未采納這一建議。本次刑法修改,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再度提出這一建議。8月25日分組審議時,任茂東等委員就表示,增設“終身監禁”刑罰措施是我國刑法史上的重大突破。不過,也有部門和專家不贊成,認為終身監禁讓罪犯看不到希望,有違教育改造的刑罰目的;會導致監獄負擔過重,執行上有困難。
刑法修正案(九)最終寫入了終身監禁刑罰措施。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強調,增設終身監禁刑罰措施,“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導致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