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區檔案
(一)組織出面辦理的,按規定程序辦理檔案轉遞手續。
(二)個人攜帶檔案申請存檔的,區分情況辦理:
1、所屬企業處于生產經營狀態的,聯系企業,由企業將檔案收回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檔案轉遞手續。
2、已改制的企業(含區屬集體企業),聯系企業主管部門,由企業主管部門辦理檔案轉遞手續。其中:所屬企業為工信委各行辦主管的、工作人員或當事人無法與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建立聯系的、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不出面辦理檔案轉遞手續的,由勞動關系科出具檔案轉移通知單后辦理。
3、檔案曾在檔案中心保管,因調轉未成功申請存檔的,檔案中心直接接收。
4、檔案存在疑問的,向局存疑檔案研判領導小組申報,按研判結果辦理。
二、外地檔案
1、檔案保管在各級組織(含專門檔案保管機構)的,由檔案中心出具調檔函,檔案轉遞到檔案中心后,與申請存檔案人聯系辦理。
2、個人攜帶檔案申請存檔的,本省內的檔案原單位封條完好,且檔案材料不存在疑問的,直接接收;封條不完好(含未密封)或存在疑問的,向局存疑檔案研判領導小組申報,按研判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