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包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費用)。這里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那么2019年揚州最低工資多少錢?揚州最低工資標準如何規定?以下為你介紹關于2019年揚州最低工資的相關信息。
日前,我市發布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從8月1日,揚州市區(含江都區、邗江區、廣陵區)按江蘇一類地區標準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2020元,增加130元;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按江蘇二類地區標準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1830元,增加110元。
據了解,調整后,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2020元,增加130元,增長6.88%;縣(市)月最低工資標準1830元,增加110元,增長6.4%。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市區18.5元,增加1.5元,增長8.82%;縣(市)16.5元,增加1元,增長6.45%。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內容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規定的,勞動者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本局開發區辦事處、生態科技新城辦事處、蜀岡-瘦西湖風景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5]422號),現就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揚州市區(含江都區、邗江區、廣陵區)按江蘇省一類地區標準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7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5元。
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按江蘇省二類地區標準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6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4元。
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