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5年7月1日起,瀘州市將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瀘州市統一實行一個最低工資每月標準。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每月13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每小時14.4元。
最低工資標準指的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按《最低工資規定》,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時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