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曠工,公司可以根據情況辭退處理,辭退流程:
一、確定合法的辭退依據
1、先確定辭退員工適合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時可以根據(二)的規定查找公司有關章程,根據公司內部對員工請假、曠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規定,一般曠工連續達到規定的天數以上或累計曠工達到規定天數,就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二、通知被辭退人員相關情況,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如果通知被辭退人員來辦理相應手續不予理睬的,可以先向其郵寄“關于限期回公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通知”(時間為一周內),待其簽收后仍不理睬時,即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法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同時按照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轉移。對于因曠工辭退員工這一事件無需對社會進行公示,但建議在企業內部召開職工大會向全體員工聲明。
三、按離職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等相關手續,結清工資;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人事部應以必須的格式寫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以及開證明的日期,且必須蓋單位公章而且必須是原章,還應注意的是,離職證明復印無效。
住房公積金可參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四、給勞動者辦理社保停繳等手續,并在人事臺帳上進行備注。
應注意的是,如無法通知本人選擇快遞郵至員工家中的通知方式應當將快遞單據、還有辭退他的告知書一塊拍照留存。還保留其考勤情況等作為證據,以防以后出現其他情況。
員工連續曠工達到一定天數或累計曠工達到既定天數都是可以根據公司章程進行辭退的,上文對于曠工辭退處理的法律依據、相關流程和必要文書做出的介紹可為您提供參考,若還有如違約金的支付、涉及文書具體的法定格式等其他具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