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內企業存在哪些風險
1、試用期結束簽訂勞動合同
風險: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試用期的期限隨意約定
風險: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單獨約定試用期
風險: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下一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4、試用期工資低于最低工資
風險: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否則,勞動行政部門將責令改正并要求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還應加付賠償金。
5、試用期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風險:員工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向社保部門投訴,社保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補繳。
6、試用期任意延長
風險:未經協商或雖經協商但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續訂勞動合同時再次設定試用期
風險: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再次約定試用期的,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試用期隨意辭退員工
風險:在試用期內,只有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存在其他過錯性的事由,用人單位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按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此時,員工即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
9、試用期內對員工出資進行專項培訓
風險: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出資對勞動者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后,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二、試用期內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即使在試用期內,法律對勞動者的利益也是作出了保護的,如果有企業肆意侵犯試用期勞動者的利益,那么就會承擔很大的法律風險。具體試用期內企業存在哪些風險,請各位仔細閱讀上文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