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政策問答
問:機關事業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比例是多少?
答:機關事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單位繳費基數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
問:什么是繳費年限?
答:繳費年限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問:什么是實際繳費年限?
答:實際繳費年限就是改革后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
問:什么是視同繳費年限?
答:視同繳費年限就是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包括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改革試點期間的工作年限,即1999年1月1日至9月30日的工作年限)。
問:什么是繳費指數?
答:繳費指數就是本人當年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
問:什么是視同繳費指數?
答:視同繳費指數就是養老保險改革實施前(9月30日前)本人的繳費指數。
問:什么是實際繳費指數?
答:實際繳費指數就是指養老保險改革實施后本人的繳費指數。
問:什么是平均繳費指數?
答:平均繳費指數就是指本人歷年繳費指數的算術平均數。
問:如何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答: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問:改革前已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怎么發放?
答: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今后的待遇調整政策。其中,省政府規定的養老待遇項目(標準),經審核確認后,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地方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準,仍從原渠道列支。
問:改革后獲得省部級勞模榮譽的人員還能按原規定加發養老金嗎?
答: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由獎勵單位或本單位按規定明確所需資金列支渠道。
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由用人單位從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本人退休時的月基本工資×提高的計發比例×計發月數。其中,在確定提高的計發比例時,仍按老辦法對提高后不超過本人基本工資100%的規定執行;計發月數,按照平衡銜接的原則確定為180個月。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也按照上述辦法處理。這里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獨生子女父母等符合條件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