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員工對管理措施變更的對抗
案例:
某員工在A公司工作十四年,合同即將到期,A公司本擬終止勞動合同,經與員工協商,員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于對終止一事無法達成一致性意見,該公司遂于合同到期之前,與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該員工的工作職位為銷售,工作時間為不定時。合同續簽之后,業務部門加強了對銷售員工的管理工作,要求每位銷售每周列工作計劃,并要求從事銷售員工在按照工作計劃執行的過程中,拜訪某一客戶時,要進行拍照,以彩信方式發給直線經理。該員工認為這種工作要求是針對性管理措施,采取了不執行、不配合的對抗措施。
糾紛中的基本法律問題分析
1、十年以上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是否享有單方終止權?
北京目前不允許單位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而必須續簽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該案例中,公司在與員工協商終止未達成協議后,履行了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
2、公司是否有權要求該員工進行考勤?
在本案進行過程中,HR提出:公司認為該員工經常會利用工作時間照顧孩子,不能實現工作時間飽合利用的效果,所以公司想要求該員工每天到公司打卡上下班。
律師對此回應是:由于該員工屬于銷售崗位,合同上注明了工作時間為不定時,工作時間可以自由支配,同時多年來也沒有對不定時員工進行考勤的慣例。在此背景下,如果公司突然要求員工上下班打卡,將不定時改為固定工時制,其行為實際上是一種單方變更合同的行為。在未獲得員工同意或認可的基礎上,這種單方變更是無效的。
3、公司是否有權加強對該員工的管理?
本案中A公司為加強對不定時員工的管理,采取的管理措施為“要求員工按時提交工作計劃,并要求員工在按照計劃推進的過程中,采取拍照的方式來印證自己的實行工作行為。”這種工作要求之前沒有要求過,現在突然實行,是否合法?
律師給出的答案是:公司對員工享有用工自主權,管理是公司的權利,也是一種責任。只要這種管理未變更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原則上來講,法律是不作干涉的。
員工背景與行為分析
1、員工基本情況分析
員工家有幼子,丈夫長年在外出差,所以照顧家人是一種必然情況。利用工作時間照顧家人,在正常情況下,公司可能會有較高的容忍度;但對于一個與公司之間已經發生了一些爭議,公司已經決定要解聘的員工來說,這種情況,往往公司的容忍度會差一些。這一點既是公司加強管理的一個出發點,也是員工對抗管理措施的原因所在。
2、員工對抗措施分析
該員工認為這一管理措施具有針對性,這是對公司管理措施合理性的一種心理感受。但在法律層面上,極少考慮這種心理因素。在公司管理措施完全合法的前提下,員工如果執意對抗,將極可能會被認定為嚴重違紀,公司如果以嚴重違紀與之解除勞動關系的話,員工將會面臨既失去工作,又無法獲得經濟補償的處境。
解除勞動關系舉措分析
所以,該公司要想規避本案可能帶來的風險,首先要考慮的是:如何把變更的管理措施合法化?如果變更的管理措施對員工有負面效果,會影響到員工工作的穩定性,那么這種管理措施的實行,必須在法律框架的約束下進行。
如今業務部門為了規范不定時員工管理,保障其銷售業績,加強了管理措施,那么作為HR,在認識到這種管理措施是被法律允許的前提下,有責任和義務去幫助業務部門實現這種管理措施的制度化、合法化。
一般情形下,業務部門的管理措施變更具有以下兩種弊端:
(1)沒有后果設定
業務部門對員工的要求,往往是基于工作本身產生,所以多是規范員工應該做什么或者不應該做什么,但是往往不會說明,如果未按照要求去做,會承擔什么責任或者后果,這就在后果設定這一塊,存在瑕疵。一份沒有后果設定的管理措施,是沒有辦法從法律上實現對員工的淘汰的。這是HR需要幫助業務部門規范的。
(2)不注重程序合法
一份有效的規章制度,必須走民主制訂程序,內容合法并且對員工進行公示。這些法律要求,對于業務部門來講通常是沒有概念的。所以一般情形下,業務部門在制作自己的管理制度時,并不會注重這些要求。但凡是業務部門制作的規章制度,一般都是存在法律風險的。這正是HR需要幫助業務部門規避和控制的。
所以對于該公司HR來說,下一步是需要在認識到公司有權加強管理措施的前提下,支持和配合業務部門將管理措施規范化和合法化。這既是對員工認為措施具有針對性的一種立場性答復,亦是HR所應該盡到的責任。
此外,HR還可以與員工進行深度溝通,建議該員工接受N+1的經濟補償離開。一種對策是采取施壓措施,如果員工繼續對抗下去,公司將以嚴重違紀解除;另一對策則是雙方進行協商向員工支付N+1的經濟補償,和平了結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