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養老保險有哪些新政策呢?大家對此是否了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
一、為貫徹執行《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以下簡稱183號令),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平穩過渡,順利實施,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關于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基本養老金按以下標準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以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被保險人的全部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一年發給1%;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見附表1);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與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之和。其中:
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為:以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被保險人的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
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的月過渡性養老金為:以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與其本人繳費工資指數的乘積為基數,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險人的實際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
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計算公式見附件一。
三、關于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過渡期
為使183號令實施后的基本養老金水平合理銜接、平穩過渡,根據國家確定的原則,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實行五年過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過渡期內,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分別按照新辦法和原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并進行比較。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按原辦法計算的,其差額部分予以補足;高于原辦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養老金增長幅度不超過按原辦法計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過40%;2008年退休的,不超過60%;2009年退休的,不超過80%;2010年退休的,不超過100%。自2011年起,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不再進行兩種計算辦法比較。
過渡期內,兩種計算辦法比較時,按原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使用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關于調整最低繳費基數的過渡辦法
根據183號令第十二條規定,本市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基數,由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平穩過渡,最低繳費基數的調整實行五年過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為一個繳費年度)。2007年至2011年各繳費年度最低繳費基數分別調整為相應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45%、50%、55%、60%。
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最低繳費基數仍按原標準執行,不再調整。
五、關于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問題
根據183號令第十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對于按上述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人員,經本人書面申請,可選擇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2007年至2010年繳費年度內,選擇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為繳費基數繳費仍有困難的,2007年繳費年度可選擇40%;2008年繳費年度可選擇45%;2009年繳費年度可選擇50%;2010年繳費年度可選擇55%;2011年繳費年度及以后可選擇60%作為繳費基數。
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申請按上述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已經繳納部分的繳費基數不再調整。
六、關于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問題
(一)2005年繳費年度(含)前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再變更。
(二)在國家規定勞動年齡內的被保險人,由于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并提交申請補繳期間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工資收入憑證,經確認后,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補繳時,以被保險人相應補繳年度的繳費工資基數,分別乘以辦理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與相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作為相應補繳年度的補繳基數,按歷年規定的單位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繳納。被保險人以本人相應年度的繳費工資基數乘以相應補繳年度個人繳費比例補繳,差額部分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計入個人賬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與單位繳費部分,均以本人相應年度的繳費工資為基數,按歷年規定的比例計入。(補繳公式見附件二)
七、本意見自183號令實施之日起執行。
延伸閱讀:北京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新政策
近日,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改革完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這是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深化軍人保險制度改革的又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是軍隊后勤政策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新政策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退伍季亦是離別季,短暫而又漫長的軍旅生涯即將告一段落,轉眼間許多老兵就要脫下這身心愛的軍裝,邁向社會,投身實現強國夢的新征程。總部提醒各位退役老兵:退役時享有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軍人職業年金、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和退役軍人失業保險4項軍人保險待遇,退役后需要到地方辦理接續手續,保證保險待遇得到延續。
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退役后提供老有所養的待遇保障
為保障退役軍人的養老保險權益,今年9月,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國家改革完善了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明確從10月1日起,軍人退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離開部隊時,由軍隊財務部門一次性計算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根據這項規定,士兵退役到企業工作或者返回城鄉的,由軍隊財務部門按照個人服役期間各月繳費工資一定比例的總和,計算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退役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由軍隊財務部門按照個人10月1日以后服役期間各月繳費工資一定比例的總和,計算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補助資金通過銀行轉移至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退伍義務兵的月繳費工資數額,按照退役當年下士月工資起點標準確定。同時,軍隊財務部門為退役士兵開具《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等轉移接續憑證。退役士兵到地方報到安置后,持軍隊開具的轉移接續憑證,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軍人職業年金,在軍隊服役期間的貢獻轉化為養老保險待遇
今年國家改革完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明確,從10月1日起,國家在給予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基礎上,再給予一份軍人職業年金,充分體現了國家對軍人職業的價值肯定和貢獻認定。根據這項規定,士兵退役離開部隊時,由軍隊財務部門按照個人10月1日以后服役期間各月繳費工資一定比例的總和,計算給予軍人職業年金補助。同時,為退役士兵開具《軍人職業年金繳費憑證》。在目前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沒有正式啟動、大多數企業沒有建立年金的情況下,軍隊將軍人職業年金補助資金和繳費憑證交給個人,退役士兵如果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到已經建立企業年金的單位工作,需要將補助資金和繳費憑證交給單位,由單位按規定辦理年金接續手續;如果到沒有建立企業年金的單位工作或者返回城鄉,補助資金由個人支配使用。
軍人退役醫療保險,保障退役后享有看病就醫的基本權益
根據現行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制度規定,士官服役期間,由軍隊財務部門為其建立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個人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國家按同等數額給予補助。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不建立個人賬戶,個人不繳納保險費,退役時按照軍隊統一標準乘以服役年限計算,現行義務兵年給付標準為420元,服役滿兩年的退伍義務兵可領取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840元。退役士兵到地方報到安置后,要將軍隊財務部門開具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憑證》或《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交給單位,由單位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接續手續。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役士兵,由軍隊財務部門將退役醫療保險金交給退役士兵本人。
退役軍人失業保險,為就業創業保駕護航
現行政策規定,士兵退役后參加失業保險的,其服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退役士兵到用人單位就業后,單位或本人要持軍隊財務部門開具的《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證明》,以及士官(義務兵)退出現役證,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的相關手續。這樣,退役士兵到地方就業后如果再次失業,其服役年限將與個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月數掛鉤,保障了個人沒有工作沒有收入期間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