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及財稅相關公告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將有15項稅收政策開始實施。
1、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2、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銷售平臺系統要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3、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稅稅率簡并為11%。
4、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抵扣方法有所調整。
5、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
6、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可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限額扣除。
7、納稅人可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8、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9、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10、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中,涉及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試點執行。
11、《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第二次降稅;
13、根據《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公約》將于2月1日對我國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公約》可以使我國與國外信息溝通渠道更加暢通,各國稅務機關更容易通過磋商達成稅收政策的一致,由此營造公平透明的稅收環境,并降低被雙重征稅的可能。
另外,自7月1日起,將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