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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參戰人員優撫政策具體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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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參戰人員優撫政策具體是怎樣的?據悉,2017年下半年,山東省《山東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實施。

該《辦法》對于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等上位法沒有明確規定的參試退役人員醫療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精神撫慰、死亡和殘疾撫恤工作程序、優待服務范圍等問題,通過立法予以明確。

一:不僅增設了優撫對象精神撫慰條款,還解決了當前優撫工作精神激勵偏軟偏弱等問題。

二:《辦法》規定:“參試退役人員的醫療保障按照參戰退役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這就意味著參試退役人員不僅與參戰退役人員享受同等生活補助待遇和住房優待,而且享受參戰退役人員同等醫療保障待遇,將惠及參試退役人員1.42萬人。

三:規定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烈士子女、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報考國家公務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政府開發的社會公益崗位,應當優先安置符合崗位要求的撫恤優待對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聘用撫恤優待對象。

四:《辦法》中規定,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享受下列優待:優先購票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及民航客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免購政府興辦或者支持的公園、景點門票;免費進入公共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場所;在機場、車站、港口、醫院等單位的服務窗口享受優先服務。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山東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省政府令第299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99號

《山東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已經2017年4月15日省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17年4月27日

山東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對軍人的撫恤優待,維護撫恤優待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撫恤優待對象,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及時協調解決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擔,財政特別困難的縣(市、區)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適合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撫恤優待服務事項交由其承擔。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評定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國家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

第九條 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以下統稱證明書)。

證明書持證人由軍人遺屬協商確定,并書面告知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不成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順序發放:

(一)父母(撫養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個子女的發給長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個兄弟姐妹的,發給年長者。

無遺屬的,不發放證明書。

第十條 烈士遺屬享受烈士褒揚金和一次性撫恤金,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一次性撫恤金。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由證明書持證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國家規定標準按下列順序發放:

(一)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且對分配數額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確定的數額發放,協商不成的,按照人數等額發放;

(二)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十八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十八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為兩人以上且對分配數額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確定的數額發放,協商不成的,按照人數等額發放。

第十一條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證件,憑證件享受定期撫恤金。

定期撫恤金應當自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確認遺屬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當月起開始發放。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定期撫恤證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發。

第三章 殘疾撫恤

 山東參戰人員優撫政策具體是怎樣的?據悉,2017年下半年,山東省《山東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實施。

該《辦法》對于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等上位法沒有明確規定的參試退役人員醫療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精神撫慰、死亡和殘疾撫恤工作程序、優待服務范圍等問題,通過立法予以明確。

一:不僅增設了優撫對象精神撫慰條款,還解決了當前優撫工作精神激勵偏軟偏弱等問題。

二:《辦法》規定:“參試退役人員的醫療保障按照參戰退役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這就意味著參試退役人員不僅與參戰退役人員享受同等生活補助待遇和住房優待,而且享受參戰退役人員同等醫療保障待遇,將惠及參試退役人員1.42萬人。

三:規定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烈士子女、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報考國家公務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政府開發的社會公益崗位,應當優先安置符合崗位要求的撫恤優待對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聘用撫恤優待對象。

四:《辦法》中規定,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享受下列優待:優先購票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及民航客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免購政府興辦或者支持的公園、景點門票;免費進入公共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場所;在機場、車站、港口、醫院等單位的服務窗口享受優先服務。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山東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省政府令第299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99號

《山東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已經2017年4月15日省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17年4月27日

山東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對軍人的撫恤優待,維護撫恤優待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撫恤優待對象,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及時協調解決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擔,財政特別困難的縣(市、區)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適合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撫恤優待服務事項交由其承擔。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評定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國家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

第九條 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以下統稱證明書)。

證明書持證人由軍人遺屬協商確定,并書面告知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不成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順序發放:

(一)父母(撫養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個子女的發給長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個兄弟姐妹的,發給年長者。

無遺屬的,不發放證明書。

第十條 烈士遺屬享受烈士褒揚金和一次性撫恤金,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一次性撫恤金。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由證明書持證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國家規定標準按下列順序發放:

(一)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且對分配數額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確定的數額發放,協商不成的,按照人數等額發放;

(二)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十八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十八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為兩人以上且對分配數額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確定的數額發放,協商不成的,按照人數等額發放。

第十一條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證件,憑證件享受定期撫恤金。

定期撫恤金應當自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確認遺屬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當月起開始發放。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定期撫恤證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發。

第三章 殘疾撫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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