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參戰軍人優撫政策頗受大家的關注,詳細情況怎么樣?下面去看看吧!
青島參戰軍人優撫政策
青島市
1、青島市人民政府改變對那場已經發生的中越戰爭看法,改革對參戰人員不合理待遇,同時提高參戰人員的政治待遇。
2、農村籍和企業下崗以及待遇低的企業在職參戰人員,30年工齡無條件的辦理退休,其退休、在崗工資不得低于青島市社會平均工資,每年按照社會平均工資遞增而遞增。
3、提高參戰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市級勞動模范或正處級公務員標準。參戰人員是用生命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功臣。對參戰人員的待遇按照低保戶或最低收入標準處置,是對國家功臣的功績貶低褻瀆。
4、對參戰人員應發放優撫證書,參戰人員各種福利待遇應形成文本規范化、制度化、永久化。
5、及時傳達、落實國家有關對參戰人員的待遇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參戰人員的文件。尤其是烈士家屬的待遇及去廣西、云南掃墓的待遇文件予以落實。
6、所有參戰人員含行政事業、企業在職人員一律永久享受國家財政參戰優撫補助。及時提高上調優撫補助標準。
7、安撫作戰有功人員,視功績大小,享受相應的政治、生活、醫療保險待遇。
8、允許參戰人員集體去廣西、云南或在本地烈士陵園舉行的悼念活動,今后每年的2月17日作為對越自衛還擊戰老兵紀念日。以此方式教育后人樹立愛國主義思想。
9、決不能把參戰人員視為社會不安定因素,更不能推向敵對分子一面。政府不解決參戰人員應得到的待遇,允許我們保留國家賦予的權利繼續上訪各級部門領導。
青島參戰榮譽金發放時間
制定全國統一的(一次性或每月發放的)不分參戰時期,不分職位高低,不分退役后身處何地,同等的能量化、細化、可追溯、可連續的參戰人員基本戰爭補償法規,惠及所有參戰人員。然后,按參戰軍人參戰時間長短、戰爭受傷害程度、立功受獎等級、職位高低等進行附加。對參戰人員的戰爭補償、優撫金,還應當根據國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物價上漲指數的增漲及時調整(對已故參戰人員的戰爭補償、優撫金按其參戰時間長短、出國時間長短、戰爭受傷害程度、立功受獎等級、職位高低等給予同標準的一次性發放給家屬、后代)。
參戰人員補助政策
依法統一完善參戰軍人政策的建議
經過在鄉的和在企的參戰的軍隊退役人員數年的艱難上,為了安定團結的大局, 2007年7月22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有關部門做出決定:從2007年8月1日起,對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參戰的軍隊退役人員發給生活補助。客觀上(不是實際上),這是黨和政府對參戰的軍隊退役人員在過去戰爭中的特殊貢獻和付出的承認和肯定(承認的是身份,肯定的是貢獻,承載的是榮譽.),也是黨和第政府一次在文件中用了“參戰的軍隊退役人員”這個提法。政策的出臺,標志著黨和對政府參戰軍人身份的承認,是參戰軍人政策零的突破。隨著這一政策的出臺,承認所有參戰軍人在戰爭中的貢獻已是順理成章水到渠成的事。因此,進一步統一完善參戰軍人政策的問題,歷史的擺到了桌面上,現在,我們把黨和政府以前出臺的一些有關涉及和針對參戰軍人的政策拿出來大家共同探討。
一、離休政策
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享受離休待遇,并做了粗略量化:
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個時期參加工作的老干部,離休后原工資照發。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1個月的工資。
離休政策屬于人事、勞動部門的勞保福利。
政策對象:離休政策是對在職的戰爭年代參加工作的老同志或者說解放前參加工作的老同志的政策。
離休政策就是對他們作出的特殊貢獻和付出的承認和肯定,是應得的回報。離休政策也可以說是對在職的參戰人員的政策。
離休政策是上個世紀80年代出臺的針對在職的參戰人員的政策,是一個很好的政策。但這一政策由于和單位效益掛鉤,造成了享受對象之間,在職和在鄉之間,在福利部分的極大差距。由于上個世紀80年代當時全國各部門各行業之間的工資水平基本上是相對平衡的,但到了90年代前后不同部門和行業工資的差距逐漸拉大,這也許是80年代政策的制定者沒有想到的。還有一個令80年代政策的制定者沒有想到的另一個事情是:你在政策上承認了解放前參加工作的老同志也可以說參戰人員在戰爭中的貢獻和付出,那麼應當不應當承認不承認解放后即1949.10.1以后1954.10.31日以前入伍并參戰的參戰軍人和參戰的軍隊退役人員在戰爭中的特殊貢獻和特殊付出?
我們必須看到:1949.10.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標志著全國大規模戰爭的基本結束,但不意味著戰爭已經結束,解放大西北、解放大西南、解放海南島以及隨后的抗美援朝戰爭和解放大擔二擔二島的戰爭,仍有上百萬參戰軍人在戰爭中流血犧牲,他們在戰中也做出了特殊貢獻和付出。正如我們戰友看到的:一個1949年九月三十日入伍和一個1949年十月一日入伍的,同是身經百戰,一個享受離休待遇,一個一句話的政策也沒有。
周總理說: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錢。溫家寶總理說:政策的制定一定要于法有據。這種情況,我們不管用那位總理的話解釋恐怕都解釋不通。
我們知道任何一個好的政策也有不十全十美的地方,一個好的政策要在實踐中不斷充實完善,隨著變化了的境況用法律和政策的手段去充實完善,要面對現實,承認矛盾,發現問題,積極解決。我想,對參戰人員或者說對參戰軍人的政策也是這樣的。
二、優撫政策
優撫政策分優待和撫恤(分在鄉革命殘廢人員和在職殘廢人員)其中優待部分涉及參戰的退役人員,介紹如下:
優待對象:烈軍屬,復原人員(孤老復原軍人),(1953年以前退役的叫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1954年以后退役的叫退伍軍人)。
優待方法:1956年以前為代耕政策,1956年后由代耕為優待勞動日,1980年發展為優待金,1983年后改為定期定量補助,1985年后改為定期撫恤。現在叫定期定量補助。
對復員軍人的優待政策或者說定期定量補助政策屬于民政部門的擁軍優屬。不屬于社會保障中的社會福利和扶貧,也不是社會救助,也不是慈善機構中的施舍和憐憫。
政策對象 :對復員軍人的優待政策或者說定期定量補助政策是對1921.7.1日以后1954.10.31日以前入伍在鄉下的復員軍人。
1921.7.1日以后1954.10.31日以前入伍的革命軍人包括在鄉下的復員軍人他們在戰爭年代和解放后的戰爭中,他們跟著毛主席跟著黨中央,一路從槍林彈雨中走來,打敗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推翻了壓在中共國人民頭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國以及為全國的最后解放、抗美援朝和東南沿海的戰爭的勝利,建立了不朽的功勛。復員軍人實際上是參戰的復員軍人,當然也不排除有個別復員軍人沒有經歷戰爭,但他們經歷了與100萬蔣匪敵特的艱苦卓絕的斗爭。他們在戰爭和反敵反特的斗爭中作出了特殊貢獻和巨大的付出。對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政策雖然不能說是對參戰的復員軍人的政策,但在老百姓的意識中復員軍人都是參過戰的。
兵役制或待遇:志愿兵役制。供給制(1949.10.1日后軍官是否有工資不詳)。
對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政策是對1921.7.1日以后1954.10.31日以前入伍在鄉下的復員軍人在戰爭年代和解放后的戰爭中參戰時的身份、義務和權利的政策,是對他們過去作出的特殊貢獻和付出的承認和肯定,是應得的補償。
離休政策和對復員軍人的優待政策都是上個世紀80年代左右出臺的政策。離休政策以1949.9.30日以前參加工作為界限;定期定量補助政策以志愿兵役制時入伍為界限。
這就是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對參戰軍人政策的量化標準。
三。從2007 .8.1起,對部分1954年11.1日以后入伍并參戰的軍隊退役人員(參戰的軍轉干部和參戰的退伍軍人)發給生活補助的政策。
政策對象:部分在企業的參戰的軍轉干部和參戰的退伍軍人;生活在農村的參戰的退伍軍人。
兵役制和待遇:義務兵役制。干部是工資制,士兵是供給制或者叫津貼制,超期服役的津貼有增加。
四。參戰補貼和貓耳洞補貼政策。中越自衛反擊戰時期,每人每月有10元的參戰補貼、5元的貓耳洞補貼。
參展補貼和貓耳洞補貼政策是中國政府或者說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參戰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一件事情。
古人云:“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對涉及或針對參戰軍人,參戰的軍隊退役人員的政策稍加分析我們發現:涉及或針對參戰軍人,參戰的軍隊退役人員的政策不只是多寡的問題而是有無的問題。實際上存在四種狀況(三種量化標準:按解放前后;按兵役制度;按在職在鄉。):
一、在志愿兵役制階段:解放前(1949.9.30以前)即在戰爭環境中參加工作包括參戰軍人在內的在職的老同志都享受離休待遇;解放后即1949.10.1到1954.10.31入伍的在職的參戰軍人、參戰的軍隊退役人員沒有在此政策之列。(一個1949年九月三十日入伍和一個1949年十月一日入伍的,同是身經百戰,一個享受離休待遇,一個一句話的政策也沒有。)
二、解放后入伍的參戰軍人、參戰的軍隊退役人員:在志愿兵役制階段入伍的在鄉的參戰軍人、參戰的軍隊退役人員享受定期定量補助;實行義務兵役制之后入伍即1954.11.1后入伍并參戰的參戰軍人、參戰的軍隊退役人員不在定期定量補助政策之列。
三、在義務兵役制階段:從2007.8.1起在鄉的(部分沒有退休的下崗職工)參戰的軍隊退役人員每人每月發給100元的生活補助;在職的參戰軍人參戰的軍隊退役人員不在補助之列。
四:參戰補貼和貓耳洞補貼:聽說中越邊境自衛反擊戰時每人每月有10元的參戰補貼和五元的貓耳洞補貼。包括援越抗美在內的以前的參戰軍人沒有這些補貼。援越抗美沒有出國補貼(當時出國人員是有出國補貼的。美國軍人出國作戰每人每月有100美元的補貼,當然我們不和美國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