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317”北京出臺“認房又認貸”的樓市嚴格調控措施后,3月22日晚北京調控再度“升級”,此次對非京籍的購房資格認定更加嚴格,從此前的納稅5年改為連續60個月。如下為2017年北京限購令細則,僅供參考!
北京關于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和差別化信貸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2017年以來,北京市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快速增長,各商業銀行在拓展房貸業務的過程中累積了一定風險。為進一步落實四部門《關于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和差別化信貸政策的通知》(京建法〔2017〕3號),防范住房信貸業務操作風險、信用風險、合規風險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各項房地產信貸調控措施
各商業銀行要堅決落實中央關于“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總體要求,繼續從嚴控制個人購房貸款增量,嚴格落實差別化的房地產信貸調控政策,配合做好北京市房地產調控工作,促進北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北京銀監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將適時會同相關部門對轄區內商業銀行房地產信貸調控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進行嚴肅問責。
二、對離婚一年內的貸款人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從嚴防控信貸風險
據有關方面反映,近期,購房家庭通過離婚手段享受首套住房貸款政策的情形有所增加,這既影響了調控政策效果,也容易產生財產糾紛、還款能力下降等問題,增加商業銀行住房信貸風險。因此,對于離婚一年以內的房貸申請人,各商業銀行應參照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三、認真查詢住房貸款記錄和公積金貸款記錄
嚴格執行首套房貸認定標準,各商業銀行在審核住房信貸業務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規定查詢北京房屋交易權屬信息查詢系統、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在公積金貸款數據接入征信系統前,各商業銀行定期匯總房貸客戶信息提交住房公積金中心,由公積金中心查詢查證后統一將公積金貸款記錄反饋給各商業銀行。對于經查詢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確認購房家庭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的,可不再查詢公積金貸款記錄,按照二套房貸政策執行。各商業銀行對于購房家庭住房記錄、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公積金貸款記錄等查詢情況要留檔備查。
四、嚴格審核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資金來源
嚴禁各類“加杠桿”金融產品用于購房首付款。各商業銀行要根據“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加強對客戶的盡職調查,認真核查購房人首付款資金來源,對使用“首付貸”等金融產品加杠桿的客戶,應拒絕發放貸款。同時,各商業銀行應加強消費貸及其他無押信用貸款的管理,嚴禁以消費貸、個人經營性貸款等名義貸出資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
五、嚴格審核借款人還款能力,防范投資投機購房帶來的信貸風險
各商業銀行要嚴格落實月供收入比(不超過 50%)等政策要求,強化審核購房人收入證明材料。對于購房人提供虛假收入證明或不符合月供收入比要求的,不得放貸。對于已成年、未就業、沒有固定收入且還款資金來源于其他共同還款人的借款人,商業銀行應進一步嚴格住房貸款條件,原則上可參照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
六、合理評估房屋價值,增強住房信貸風險的識別和防范能力
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房地產真實價值的評估,要提高對房產價值真實客觀的判斷和評估能力,要依據房屋的合理評估價值進行放貸。商業銀行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合作進行評估的,要加強對合作方的約束和考核,避免道德風險。
七、加強對支行網點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嚴格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支行網點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管理和指導,督促支行網點嚴格遵守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及自律機制確定的自律要求。對支行網點違反相關規定的,要及時糾正、嚴肅處理。
八、規范房地產中介機構與商業銀行業務合作,建立商業銀行合作中介機構退出機制
各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提供或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首付貸、尾款貸等違法違規金融產品和服務。對于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中介機構,各商業銀行應立即中止與其業務合作。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公告如下
一、商業、辦公類項目(以下簡稱商辦類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用途開發、建設、銷售、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為居住等用途。
二、開發企業新報建商辦類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于500平米;不符合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準。
三、開發企業新建的商辦類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用途建設、銷售,違反規定的,規劃國土、住建部門依法處理。
四、開發企業在建(含在售)商辦類項目,銷售對象應當是合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商辦類項目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得將房屋作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時,應當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五、本公告執行之前,已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再次上市出售時,可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也可出售給個人,個人購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名下在京無住房和商辦類房產記錄的。
2、在申請購買之日起,在京已連續五年繳納社會保險或者連續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對規劃用途為商辦類的房屋,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宣傳房屋可以用于居住。對違規代理商辦類房屋銷售或者虛假宣傳商辦類房屋居住用途的中介機構,依法注銷機構備案,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七、商業銀行暫停對個人購買商辦類項目的個人購房貸款。
八、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開發企業將新開工的商辦類項目違規改為居住用途的,一經查實,規劃國土部門依法收回土地,商業銀行對該企業在本市所有項目暫停授信。
九、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違反本公告依法受到處理的處罰信息納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與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執行。
201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