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2011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相關待遇。
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河北省的產假相關規定。
一、對于產假,一般規定為: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二、河北省的產假規定如下:
1、基本產假90天。
2、晚育的獎勵45天(河北省計劃生育管理條例第32條)。
3、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獎勵30天(河北省計劃生育管理條例第34條第2點)。
溫馨提示: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