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0日消息,省政府辦公廳出臺《關于做好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商品住房存量較大的市縣,要結合當地房地產市場現狀,減少集中新建安置房,將符合條件的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轉化為安置房源,打通商品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的通道;對已有住房保障而不需要安置住房的可直接給予貨幣補償。
《意見》強調,棚戶區改造工作既是民生工程又是發展工程,要堅持政府主導、群眾自愿、讓利于民、因地制宜的原則,采取貨幣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戶區改造居民的意愿,堅持貨幣補償安置與實物安置相結合,由被征收人自愿選擇。通過采取政府減免收費、開發企業讓利等配套政策,協調各方利益平衡,最大限度讓利于棚戶區改造居民,讓更多群眾受益。
在安置形式上,《意見》明確,可采取居民自主購買、政府購買安置、貨幣直接補償、多種形式相結合的貨幣化安置。由政府搭建定向交易渠道,從商品房市場中組織房源,科學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確定團體購買價格,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庫存普通商品住房轉化為安置房,供棚戶區改造居民自主選擇購買。由政府通過采購方式集中購買戶型合理、功能齊全、配套完善、交通便利、價格合適的普通商品住房作為安置房用于棚戶區改造安置。原則上,房屋購買價格上限不高于所在區域內周邊同類商品住房的平均價格。
對選擇貨幣化安置的,可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各市縣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