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衢州市棚戶區
改造市場化籌集安置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現將《衢州市棚戶區改造市場化籌集安置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衢州市棚戶區改造市場化籌集安置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36號)要求,進一步推進我市棚戶區改造工作,規范安置房市場化籌集行為,根據進一步促進市區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我市棚戶區改造規劃和年度計劃的市區棚戶區改造項目,需市場化籌集安置房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籌集安置房”,是指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籌集主體,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為棚戶區改造范圍被征收人籌集安置房源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籌集主體”,是指市政府指定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主體。
第四條 市場化籌集安置房房源一般采取在普通商品住宅出讓用地配建、公開采購商品房、購買國有存量房源和“房票”安置的方式籌集。
本辦法所稱在普通商品住宅出讓用地配建安置房,是指在普通商品住宅出讓用地時,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安置房,建成后按合同約定將房屋及產權交付給政府指定單位。
本辦法所稱公開采購商品房,是指按照公平公正誠信原則,在市區房地產市場上按一定程序公開采購商品房作為安置房。
本辦法所稱購買國有存量房源,是指按一定價格向國有公司或機關事業單位購買存量房源作為安置房。
本辦法所稱“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自行購買房地產市場上的商品住宅和二手房來解決安置住房。
第五條 籌集主體負責制定安置房籌集計劃、資金需求方案,包括安置房源的確定、合同簽訂、資金支付等工作。
住建部門作為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監管部門,負責安置房籌集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管;負責及時發布市場銷售信息,確認房源、開發企業資質的合規性。
規劃部門負責確認安置房源規劃設計的合規性。
國土部門負責確認安置房源土地權屬的合規性。
財政和國資部門分別按各自職能負責安置房籌集方案的審核和監督。
審計部門負責對安置房籌集工作進行審計監督,確保資金支出合理,使用得當。
監察部門負責對安置房籌集工作中的行政紀律和行政效能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籌集要求
第六條 籌集主體應深入調研、摸清需求,統籌考慮房源的區位、戶型、面積、裝修、配套、入住時間等條件,本著切實改善居民居住條件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七條 籌集工作各個環節應依法依規公開、透明運行,保證政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
第八條 安置房源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居民安置意愿;
(二)滿足我市現行征收補償政策要求,原則上以中小戶型為主;
(三)達到商品房交房條件;
(四)無抵押、凍結、查封、權屬糾紛等情況。
第九條 安置房源定價
(一)公開采購安置房源定價,按國有資產采購相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高于所在區域周邊同類商品房的平均價格。
(二)購買國有存量房源定價,參照商品房銷售市場均價,最終以評估價格進行結算。
第十條 提供安置房源的開發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備合格的開發資質;
(三)具備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無重大法律糾紛。
第三章 籌集程序
第十一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對籌集主體提出的安置房籌集方案進行初審,并報市政府審定。方案應包括:
(一)棚戶區改造紅線范圍被征遷戶數、面積、安置方式等;
(二)所需房源、存量房源、擬籌集房源數量等。
(三)擬采用的籌集方式、面積、戶型、套數和資金來源等。
第十二條 配建程序
(一)配建方案作為相關宗地的出讓條件;
(二)籌集主體與土地競得人簽訂《安置房配建合同》;
(三)按照配建合同約定,按施工進度分期支付款項;
(四)籌集主體按照配建合同約定,嚴格查驗核對配建的建筑面積、套數、配套設施等,聯合驗收合格后交付安置房。
第十三條 公開采購商品房程序
按照《政府采購法》和國有資產采購有關要求執行,采購公告應在衢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網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 購買國有存量房源程序
(一)提供存量房源的單位負責做好國有存量房源的清理、核對、修繕及遺留問題處置,確保房源符合交房標準;
(二)籌集主體依據各項目推進情況和用房需求選定安置房源;
(三)籌集主體與房源提供單位簽訂房源購買意向協議;
(四)項目搬遷補償安置合同生效后,籌集主體與房源提供單位簽訂正式購房合同,辦理房屋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 “房票”安置程序
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衢州市區“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衢政辦發〔2014〕115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資金的劃撥和使用按照相關金融機構關于棚戶區改造專項貸款資金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籌集主體簽訂安置房源籌集合同后,應及時將合同報市住房保障中心和相關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 財政、國資、住建等部門應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安置房市場化籌集的監督工作,確保籌集程序合法、資金使用合規。發現問題的,應督促整改規范。籌集工作中出現違紀違規的,按照有關規定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及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九條 承擔建設安置房任務的開發建設單位違反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協議約定的,相關部門應按照有關約定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按照規定嚴肅處理,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