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 |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連云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已經市十三屆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人民政府 1月10日 連云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充分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依法快速推進市區舊城改造,現結合市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際,對《連云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連政規發〔2011〕4號)、《連云港市市區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暫行辦法》(連政規發〔2011〕5號)相關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于被征收房屋確權問題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積、性質以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面積、性質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的,以產權檔案記載的面積、性質為準。單位房改房權屬證書載明的房屋面積與實際面積(不含翻建、擴建增加的面積)不一致的,以實測面積為準。 (二)各類企事業單位的房屋和土地的面積、性質以房產證、土地證載明的面積、性質為準。土地面積或性質有爭議的,由市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三)未經登記的房屋按照《連云港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連政規發〔2011〕14號)進行確權。涉及軍隊、央企等特殊部門以及市、區人民政府確認因歷史原因未經登記的房屋,確權存在較大爭議的,由各區政府(管委會)提出建議,報市政府“一事一議”。 二、關于產權調換問題 (一)征收個人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原則上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確權面積參照戶型調換,并與被征收人核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鼓勵老城區的被征收人到建成區、新城區進行安置,產權調換標準由征收人在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確。 (二)征收個人經營性房屋,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參與住宅性房屋產權調換。 (三)征收企業單位房屋和土地,鼓勵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進相關園區安置。 三、關于市直管公房的征收補償問題 (一)征收市直管公房非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并按合同約定依法處理。 (二)市直管公房承租人依托原直管公房自建的房屋,在2003年衛星正射影像圖上有記載的,參照有證房屋并扣除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基準地價予以補償。 四、關于房屋附屬設施補償問題 被征收房屋附屬設施價值由征收雙方根據附屬設施的新舊程度,參照《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協商價格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協商價格標準》由市城鄉建設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五、關于房屋征收補償的獎勵政策 (一)簽約獎勵。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獎勵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享受以下獎勵。 1.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同征收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合法房屋評估價的基礎上適度增加,最高增幅不得超過合法房屋評估價的8%。 2.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分別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安置房屋價值,并結清產權調換差價。安置房屋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時,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20%之內(含20%)的部分,價格比市場價每平方米優惠200元;超出部分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20%之外的,按市場價計算。 3.征收市直管公房住宅性房屋,按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60%對承租人予以使用權補償。 超出獎勵期限簽定補償安置協議的,不享受以上獎勵。 (二)搬遷獎勵。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獎勵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在約定時間內(原則上分兩期)完成搬遷的,享受以下獎勵。 1.征收個人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獎勵期內簽訂協議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200元,獎勵金額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計算;在第二獎勵期內簽訂協議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00元,獎勵金額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計算。 2.征收企業單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第一獎勵期內簽訂協議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房屋和土地價值的2.5%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計算;在第二獎勵期內簽訂協議并在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的,按房屋和土地補償價值的2%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計算。 在約定搬遷時間內未完成搬遷的不享受以上獎勵。 六、其它事項 (一)違法建筑一律不予補償。違法建筑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期限內按照約定時間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按照違法建筑磚木、磚混、鋼混建筑結構類型,分別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補助。徐圩新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材料補助標準。 (二)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違法建筑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查處。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組織拆除違法建筑的,按照被拆除面積每平方米200元給予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工作經費,列入征收成本。 (三)舊城改造前期產生的規劃測算、城市設計等費用,列入征收成本。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