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區、港閘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對市區(不含通州區,下同)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26000元,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13000元;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標準為每人24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由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經街道辦事處審核、區政府(管委會)確定后,提交市國土部門。在確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時,對宅基地在征地范圍內,承包地被部分征收或未被征收,但因耕作不便等原因,自愿放棄全部承包經營權的農戶,經集體經濟組織研究同意并按程序報區政府(管委會)批準,該戶家庭中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均可作為被征地農民進行安置。被征地農民應從市公安部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據庫中的被征地村民小組成員中產生,并由市公安部門根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自然增減、安置情況對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青苗補償費按附表確定的標準執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由區政府(管委會)調整制定并報市政府備案。
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從2011年4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經依法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原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二、確保征地補償費落實到位
要嚴格執行預存征地補償款制度,認真執行征地報批前告知、聽證、確認程序和征地批準后的公告、登記、補償安置方案批準等程序。崇川區、港閘區范圍內實施的征地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國土部門應當將70%的土地補償費、全部的安置補助費足額劃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將剩余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給青苗所有者。崇川區、港閘區政府負責將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所有者,同時協助國土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工作。上述征地補償費必須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崇川區、港閘區政府原則上應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到位后一個月內完成被征地農民名單確定工作,按規定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也要明確分工、落實責任、落實措施,嚴格執行各項征地程序,確保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落實到位。
三、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確保征地補償費及時足額支付到位,事關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全局。各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真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征地補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履行有關程序,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各項工作。要加強政策宣傳,提高各級政府與各有關部門依法征地、依法補償安置的自覺性,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要認真做好新老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的征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要嚴肅紀律,規范征地補償安置,不允許采取變通方式降低補償安置標準、延遲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各級農辦、國土、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管理和檢查。對在安置人數和安置名單確定、征地補償安置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克扣、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行為,一律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市區青苗補償費標準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市區青苗補償費標準
類別 | 品種 | 補償標準 (元/畝) | 備注 |
蔬 菜 | 大棚蔬菜 | 4000 | |
露地蔬菜 | 2800 | ||
水生蔬菜 | 2400 | ||
糧油 作物 | 水稻、玉米、大豆、小麥、大麥、元麥、蠶豆、綠豆、赤豆、山芋、芝麻、油菜、花生等 | 1400 | |
經濟類 作物 | 果類 | 2000 | |
甘蔗、甜菜、棉花、麻類等 | 1600 | ||
西瓜、香瓜、草莓 | 2800 | 大棚種植4000元/畝 | |
牧草 | 900 | ||
其它水生作物 | 800 | ||
養殖類 | 特種養殖(甲魚、蝦、蟹等) | 4000 | |
精養魚 | 2400 | ||
普養魚 | 1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