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使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良好地適應市場經濟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為城市房屋拆遷當事人提供可選擇的拆遷安置補償方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因實施建設項目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貨幣安置補償,是指在拆遷房屋中,拆遷人將被拆除房屋按規定折算成貨幣款,支付給被拆遷人,由被拆遷人自行購買安置房的安置形式。
第四條 經政府批準,對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建設工程項目性質未定的房屋拆遷,應當按本辦法實行貨幣安置補償。
第五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批準的貨幣補償方案安置被拆遷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采用貨幣安置補償形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二)被拆除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對貨幣安置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三)拆除出租房屋(合國家有關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賃關系)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對貨幣安置款的分配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四)房屋產權有糾紛或權屬不清的;、
(五)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設立抵押或者抵押人未清償債務的;
(六)其它不適宜貨幣安置補償的情形。
第六條 實施貨幣安置補償的拆遷項目,拆遷人應當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貨幣安置補償測算方案,并將不低于拆遷安置補償總費用85%的資金,存入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的拆遷貨幣補償專戶后,方可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七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補償的,應當與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協議。
貨幣安置補償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雙方的姓名或單位名稱(被拆遷人含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
(二)被拆除房屋使用性質、地段、地址、等級、成新率;
(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載明的面積為準,直管住宅和公有非住宅房屋以公房租賃契約上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四)貨幣安置補償款的數額、分配方式,支付期限;
(五)被拆遷人的搬遷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八)拆遷當事人雙方認為需要訂立的其它條款。
貨幣安置補償協議應統一文本。
第八條 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款由房屋作價補償款和居住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
房屋作價補償款按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確定。
居住區位補償款等于居住區位補償價格乘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對原住房面積較小(以被拆除房屋的產權證或租賃證為計算單位)的被拆遷人,拆遷補償款所能購買的安置住房達不到其基本居住條件的,由拆遷人給予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拆遷補償款不足5萬元的,補足5萬元;拆遷補償款超過5萬元、不足6萬元的,補足6萬元。
根據市經濟發展和房地產價格變化,前款規定的補貼標準,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適時調整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九條 拆除公有出租住宅房屋,房屋作價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為城市或單位住房基金(視同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中公房面積),居住區位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承租人。
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現住公有住房面積(含他處公有住房和已購公有住房)超出房改政策規定的現住房購房面積上限標準的,超出部分的居住區位補償款不再支付,房屋作價補償款歸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所有。
第十條 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含已購公房),拆遷人應當將拆遷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第十一條 拆除私有出租房屋,拆遷人應當根據租賃雙方有關處置租賃關系的書面協議所約定的方式支付拆遷補償款。
第十二條 非住宅房屋系指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拆遷公告前,具有合法手續且實際作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為營業用房和非營業用房。營業用房系指直接從事營業活動的商業服務用房;非住宅中除營業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統稱非營業用房,包括營業用房的配套用房、生產、辦公、醫療、文教、倉儲等用房。
對拆遷公告前,經規劃部門規劃許可并辦理了土地用途變更手續的住宅房屋,可以認定為非住宅。 一
第十三條 非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款由房屋作價補償款,商業區位補償款一次性綜合補助費三部分組成。
房屋作價補償款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 成新確定。
商業區位補償價格根據被拆除非住宅房屋的商業區位結合調節因素確定。
一次性綜合補助費應當根據被拆除營業用房的實際使用人繳納稅費情況綜合確定,支付給被折除房屋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四條 非住宅房屋商業區位補償價格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等級和使用功能按不同的補償標準執行,并按下列因素進行調節:
(一)非住宅房屋一層臨街面寬(開間)與深度(進深)比調節系數:
1、小于0.6,調節系數0.85;
2、大于0.6(含0.6),小于0.8,調節系數0.9;
3、大于0.8(含0.8),小于1,調節系數0.95;
4、大于1(含1),小于1.2人不作調節;
5、人大于1.2(含1.2),小于1.5調節系數1.05;
6、大于1.5(含1.5),調節系數1.1
(二)兩面臨街(兩面以上臨街按兩面臨街計算),以區位等級級別高的臨街面(主臨街面)區位補償為準,當次臨街面:
臨街面寬達到主臨街面寬的50%(含50%),調節系數1.05;
臨街面寬超過主臨街面寬的50%,不足100%,調節系數1.1;
臨街面寬超過主臨街面寬100%(含100%),調?凳�SPAN >1.15。
兩面臨街調節系數只適用于營業用房底層。
(三)營業用房以區位補償價為基價,二層遞減20%,三層遞減30%,四層及四層以上遞減40%,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遞減60%。
底層營業用房補償價等于區位補償基價乘以開間進深比調節系數乘以兩面臨街調節系數。
二層以上營業用房補償價等于區位補償基價乘以樓層調節系數。
非住宅房屋上述區位調整累計不低于同區位居住區位補償標準。
第十五級 拆除由政府定價的出租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根據租賃雙方有關處置租賃關系的書面協議所約定的方式,支付拆遷補償款。無約定或約定不成的,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可以選擇房屋補償。
以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將房屋作價補償支付給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商業區位補償款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期不滿2年的,商業區位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遷房屋所有人;
(二)承租期超過2年,不滿5年的,商業區位補償款的9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10%支付給承祖人;
(三)承租期超過5年,不滿10年的,商業區位補償款的7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30%支付給承租人;
(四)承租期超過10年,不滿15年的,商業區位補償款的5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50%支付給承祖人;
(五)承租期超過15年,商業區位補償款的30%支付給被拆除房屋所有人,70%支付給承租人。
承租期是指被拆除房租賃契約中租賃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
第十六條 拆除按照協商議定租金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當與使用人解除租賃關系(租賃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拆遷人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
第十七條 貨幣安置補償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將貨幣安置補償款存入,指定的銀行,由銀行開具購房存款單。拆遷人不得以現款方式支付給被拆遷人貨幣安置補償款。
第十八條 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款應當由被拆遷人專項用于購買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銷售的商品住宅或其它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購房存款單不得隨意兌取現金,但被拆遷人購買住房的價款低于購房存款單款額,或被拆遷人確有別處住房,且面積達到屆時市政府規定的人均居住面積標準,拆遷后不再購房的,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可以按有關規定以現金方式提取房屋拆遷補償款。
購房存款單不得轉讓、質押。
非住宅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款原則上用于被拆遷人購置非住宅用房。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以貨幣安置補償款購買住房的,應當向有關銀行提交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補償協議、購房合同和購房存款單。有關銀行應當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將購房存款單的款額轉賬支付給房屋出售單位。
第二十條 以貨幣安置補償款購買的住房,屬于購房人所有,并依法減免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拆遷貨幣補償與住房分配貨幣化相結合。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未領取過住房補貼的,可以按照住房貨幣分配政策,向所在單位申請住房補貼。
第二十二條 實行貨幣安置補償的,拆遷人應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被拆遷人下列補助:
(一)一次搬家補助費;
(二)六個月的自行過渡補助費;
(三)移裝固定設施的補助費;
(四)《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拆遷范圍內建筑容積率小干1,對拆遷范圍內被拆遷人的生產場地,拆遷人應當按照區位給予補償。
以批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本辦法所稱生產場地系指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直接用于生產的露天場地,包括貨運企業的貨物堆場,汽車運輸、修理企業的停車、修車場。醬品廠的露天制作場地,水泥預制構件生產場地。
第二十四條 拆除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運費用,由拆遷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積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10%補償,有重型設備的,按20%補償。拆遷單位非生產用房,按5%補償。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被拆除房屋重置價、居住區位補償價格、非住宅房屋商業區位本陷款、一次性綜合補助費等標準由市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統一規定、調整,適時公布。
第二十六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本辦法未作具體規定的,按照《無錫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