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下列戶口申報事項,只要符合政策規定,證明材料齊全,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辦理:
A出生登記;
B死亡登記;
C戶口登記項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變更、更正;
D分戶和并戶;
E市內戶口遷移(因投靠直系親屬和分房、購房、換房等);
F公民出國(境)注銷戶口和回國(入境)恢復戶口;
G公民入伍注銷戶口和復員、轉業軍人回原籍落戶;
H被判處徒刑、勞教人員注銷戶口和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落戶;
I高校錄取學生、高校學生轉學、退學戶口遷移和高校學生畢業落戶;
J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以及公務員、職工調動等,經組織、人事、勞動等部門批準,遷入市、縣公安機關審批同意后的戶口遷移;
(2)凡辦理下列需經調查核實、上報審批的戶口申報事項,對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受理。
A公民變更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
B國內公民收養子女落戶登記;
C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含農轉非)落戶;
D復員、轉業軍人異地落戶;
E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異地落戶;
(3)辦理本條第2項中所列戶口申報事項,各環節的工作應當在以下時限內完成:
A對本條第2項中所列戶口申報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B縣(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報材料后,經審查,對有權作出審批決定的戶口申報事項,應當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報材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規定簽署審核意見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地、市級公安機關;地、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C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的審批決定的二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4)對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只要符合規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受理。居民身份證在受理之日起一個月之內,快證在七日之內,臨時身份證在二日之內發給公民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