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齡工資,顧名思義就是根據工齡的不同而分發的工資,那么關于工齡工資的國家規定是怎么樣的呢?下面思而學教育為大家詳細介紹,歡迎查看!
工人的收入
工人收入由:基本工資、工齡工資、績效工資 、特優津貼等構成。
1.基本工資:工人按照工 人資格定:15年以下工齡2000元,15年工齡2300元,20年工齡2500元,25年工齡2800元,30 年工齡3000元,40年工齡3500。(隨國民經濟增長)
2.工齡工資(含工齡):每年30元,隨著工齡增長。工齡工資的實行這不僅是 對老工人的照顧問題,更重要的是鼓勵終身從事工人工作,有利于工人隊伍的建設和工人隊伍的穩定。3.工作工資:補貼按照實際按勞取酬原 則;主要是鼓勵工人多干活,特別是年輕工人精力充沛,他們多勞動多生產,并得到應有的報酬,不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對他們的鼓勵。
4、績效工資:月份和年獎金(取代職稱工資)。這部分獎金,只能占工資的10%左右。大家推薦競比實績,每年評年獎金,不終身制。每個工人積極努力工作,年年有 希望。主要是激勵工作出成效,優質優得,不僅要激勵多工作,更要激勵勞動人民。
5、特優津貼:全體工人公認的特別優秀工人,無名額限制, 縣市以上部門高標準考核認定,象領國務院津貼,領縣/市政府津貼,不終身制。主要是對那些在勞動工作中有特殊研究成果,并得到很好的推廣,可根據影響范圍 的大小確定等級,或者是以國家級,省級,地市、縣級,確定不同的標準,使那些有才華的工人得到應有的報酬,真正起到激勵 用。
工人的退休金
按工齡, 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類推工齡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參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參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齡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級工,中級工,還是普通工 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務員也要不分職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樣。
退休金是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是其應得的合法收入,通過對本文的閱讀,對于工人收入就會更加清楚,對于工人的退休金也有更好的理解,對于退休工齡工資標準也會有更深的認識。
計算工齡的方法
1、連續計算法(工齡連續計算)
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如果職工被錯誤處理,后經復查、平反,其受錯誤處理的時間可與錯誤處理前連續計算工齡的時間和平反后的工作時間,連續計算為連續工齡。
2、合并計算法(合并計算連續工齡)
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后兩段工作時間合并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后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
3、工齡折算法
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在提煉或制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計算連續工齡的原則規定
職工發生以下情況,其前后工齡連續計算:
1、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動工作、安排下崗者,調動、下崗(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2、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調派國內外學習者,其學習期間以及調派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3、因企業停工歇業或者破產,職工經企業管理機關調派到其他企業工作者,調派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4、企業經轉讓、改組或者合并,原有職工仍留企業工作者,其轉讓、改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齡應連續計算。
5、職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連續計算為本企業工齡;超過6個月病愈后,仍回原企業工作者,除超過6個月的期間不算工齡以外,其前后工齡應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6、因工負傷或者職業病停止工作醫療期間,應全部計算為連續工齡。
7、轉入企業工作前的專門從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軍人的軍齡,均作連續工齡計算。
8、學徒在本企業學習期間,應作本企業工齡計算,臨時工、試用人員轉為正式職工時,其本企業工齡,應自最后一次進入該企業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國營農場,墾殖場當職工的知識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由國家統一組織下鄉插隊的城鎮知識青年,在他們按政策離開農村、墾殖場或農村回城鎮參加工作以后,其在農場、墾殖場或農村參加勞動的時間,可以與參加工作后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10、歸國華僑職工,從進入本企業工作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 。歸僑職工在國外從事革命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回國內或受迫害回國的,如有可靠證明,報經中僑委審核屬實者,其在國外參加革命的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不作工齡計算的情況
職工在下列情況從事工作的時間,不作工齡計算:
1、凡職工在敵偽及國民黨反動統治時期,任一定的職務,如把頭、監工、廠警、礦警等,有壓迫剝削行為的,國民黨軍隊官兵,國民黨政府機關中的官吏等,其從事該項職務的時間,不作工齡計算。
2、凡判刑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計算工齡。因反革命罪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連續工齡應自恢復政治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