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不予補償,違章建>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予以認定;拆除自建自用的,有合法批建手續的臨時建>,按房屋所在的方位相同結構、相同標準的有照房屋評估價格平均值的20%--30%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和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拆遷的房屋,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一條 對被拆遷房屋的建>面積和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注的,以產籍登記卡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第三十二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金額,按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的標準,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面積不少于被拆遷房屋的建>面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提供安置用房的價格,結算產權調換差價。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對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建設的與所拆房屋具有相同用途的商品房屋,享有優先選擇權。
第三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屬于直管房或單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享有按房改>策購房的權利。承租人向房屋所有人支付按房改>策計算的購房款后,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承租人不支付房改購房款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用產權調換后的房屋對承租人進行安置。被拆遷的房屋產權單位不明確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并按前款規定負責房改代售。
第三十六條 拆遷租憑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費。
第三十七條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補助費。
(一)搬遷補助費每戶300元;
(>)在約定的搬遷過渡期限內非采暖期每戶每月100元,采暖期間每月18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貨幣補償或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使用了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拆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以房屋產權證(公房使用證)或房屋租賃協議作為按戶支付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拆遷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由拆遷人發給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超時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是:延長3個月以下的加發1倍,延長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加發2倍,延長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的加發3倍。延長得超過12個月。
第三十九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根據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支付般遷補助費;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程度給補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承陰人就補助標準達成一致的,按協商標準執行。
第四十條用于拆遷安置的房屋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有關技術、質量標準。
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發現拆遷安置用房布局、設施設計不合理等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監督修改。拆遷人不得擅自變動修改后的設計。
第四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實施拆遷;
(一)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四十三條 拆遷人對沒有經濟來源、所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低于1.5萬元,無其他住房的被拆遷人,拆遷人應當提供不小于原房屋面積和不低于原房屋質量的住房,對被拆遷人予以安置。所提供的房屋與原房屋面積相等部分,不結算差價,超出部分面積被拆遷人不享有產權。拆遷人提供的安置住房應當在城市規劃區內,可以是拆遷范圍內,也可以是拆遷范圍以外的房屋;房屋類型可以是成套房也可以是非成套房。被拆遷人不接受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拆遷人按原房屋的評估予補償后,不再承擔安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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