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版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開始正式實施。我省工商部門通過組織學習、電子視頻、發宣傳單等形式向市民宣傳新消費法亮點。新《消法》內容上有哪些新變化?消費者增加了哪些權利?今天(3月14日),記者就市民所關心問題,采訪了我省工商部門相關負責人。
網購七天可無理由退貨
案例一:海口市民彭先生在網絡購買了一部iPhone4S手機,貨到付款后,發現手機安裝的竟然是安卓系統。意識到上當的彭先生想退貨,卻被購物網站告知不能退貨,彭先生只好向海口市工商部門投訴。
權益變化一:新《消法》中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解讀:由于網絡特性,網購常有產品信息不對稱,一旦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難以舉證,多是協商解決。新《消法》專門針對了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賦予消費者七天的反悔權,消費者直接到商店購買的物品不適用該條例,另外,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不在此列。
問題產品由商家舉證
案例二:市民劉女士在明珠廣場購買了某品牌化妝品,使用后發現臉部過敏紅腫,她要求商家退還購款,商家以無法鑒定過敏是否是由使用該產品引起,需要劉女士自己去做醫學鑒定后,方可退款。
權益變化二: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解讀:“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非常困難。此次《消法》修改,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化解了消費者舉證難問題。
禁止個人信息泄露
案例三:市民孫女士在某購物網站注冊后,沒想到使得自己的手機號碼、個人生日等私人信息泄露,每天都會接到很多產品的推銷短信或電話,個人生活、工作受影響,不堪其擾。
權益變化三:新《消法》中: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解讀: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雖然《消法》將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確認下來,但這一規定目前僅停留在文件上,具體操作性不強。如果個人信息被泄露,消費者如何取證、維權?相關經營者將受怎樣的處罰?仍有待進一步細化規定。
遇欺詐可“退一賠三”
案例四:市民劉女士在一家超市購買促銷大米,回家后發現所購買大米還是按照促銷前的原價結賬,劉女士立即返回超市要求賠償差價。
權益變化四: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修改后的《消法》不僅將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由“退一賠一”變為“退一賠三”,而且還對賠償的最低數額進行確定。此賠償原則僅針對經營者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所謂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商家不合理聲明或格式條款無效
案例五:李女士在海口某賓館訂購兩個月房,交付兩月租金1200元及押金500元,因有急事需提前回內地,李女士表示可以賠償商家一月租金,遭到商家拒絕,最后李女士請工商部門協調。
權益變化五:新《消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擠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如果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擠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則該內容無效。
解讀:長期以來,很多經營者利用合約中的霸王條款免除自身責任,讓消費者惱火又無奈。新《消法》為霸王條款劃出高壓線,合約條款含有不公平、不合理規定,就沒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