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晉政辦發〔2015〕103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去庫存工作,結合我市商品房庫存偏高、保障房分布不均、安置房需求較大的實際,本著整合需求、合理配置、打通通道、群眾受益的原則,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省委十屆七次全會、市委三屆七次全會精神,全面實施“1661”發展戰略和“3659”脫貧攻堅方略,按照整合房源、主攻減量,統籌需求、用好增量,同向發力、去化存量,多措并舉、控制總量的工作思路,全面打通商品房、保障房和安置房轉換通道,著力去除商品住房庫存,滿足各類保障安置住房需求,努力改善人民群眾居住條件,促進忻州市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二、工作措施
(一)加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力度,打通商品房與保障房通道。
各縣(市、區)要進一步加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力度,將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外來和進城務工人員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公共租賃住房以貨幣保障為主,實物保障為輔,確需提供實物保障的,房源要通過商品住房配建、購買存量商品住房和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原則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賃住房。
(二)加大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比例,打通商品房與安置房通道。
要把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作為房地產去庫存的重要渠道,調整棚戶區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補償安置政策,適當提高貨幣補償補助標準和獎勵比例,進一步提高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比例,按省要求要達到50%以上。各縣(市、區)要統籌考慮本地區棚戶區、城中村改造回遷安置和存量商品住房供需情況,采取純貨幣補償、政府搭建服務平臺居民自主選購商品住房、政府統一回購等方式安置,努力消化商品住房庫存。
要認真落實貨幣化安置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等有關規定,對用于征遷安置的商品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提供安置住房的開發企業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政府回購商品住房作為安置房執行國家相關稅收政策。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總額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總額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對已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貸款,為改善住房條件再次申請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的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降為20%,住房公積金可用于支付繳存職工家庭購房款及房租、物業費。
(三)加大農民進城購房政策支持力度,打通保障房與移民搬遷安置房通道。
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制定出臺鼓勵農民工和農民進城購房的獎勵辦法,通過以獎代助的方式調動農民工和農民進城購房的積極性。要將采煤沉陷區治理搬遷安置和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統一納入棚戶區改造安置范疇,享受住房保障和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統籌用于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普通家庭、棚改安置、采煤沉陷區治理搬遷安置和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1月1日之前建設的廉租住房,各縣市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出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
采煤沉陷區搬遷和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要認真落實國家和省出臺的有關優惠政策。采煤沉陷區和易地扶貧搬遷居民可以以所購的住房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易地扶貧搬遷農戶原有的舊村土地、山林、耕地權益按現行政策保持不變。
采煤沉陷區和易地扶貧搬遷進入城鎮的農戶,原享受的醫療、低保、集體經濟收益等權益不變,申請常住戶口原享受農村低保的,隨戶口同步轉為城市低保,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隨遷進城辦理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其子女進城接受義務教育享有與城鎮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已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務工人員可納入住房公積金繳存范圍,符合人口和計劃生育、雙擁工作等優撫條件的予以傾斜扶持。
(四)積極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支持房地產企業租賃商品住房。
加大貨幣補貼保障力度。堅持貨幣補貼為主,實物保障為輔的原則,通過向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準入條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和創業人員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增強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居民承租住房的能力,引導保障對象利用貨幣補貼通過市場途徑解決住房困難問題。
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出售的商品住房改造為具備出租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面向市場出租。對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短缺的縣、市,政府也可通過長期租賃商品住房的方式來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
三、運作方式
政府購買存量商品住房作為保障房源和安置房源,要嚴格履行政府采購程序,盡量選擇地理位置較好,基礎設施配套齊全、戶型結構合理、方便居民生產生活的小區。購房價格原則上不得高于所在區域內周邊同類商品住房的平均價格。政府整體購買在建房地產項目用于保障房和棚改安置房,允許其依法調整建設規劃條件、優化戶型結構;對購買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房和棚改安置房的,要簽訂土地出讓補充合同、明確土地分攤、地價款核算等事項。
政府及房地產主管部門要通過房地產信息網站、房產交易會、現場巡展等方式搭建服務平臺,鼓勵和引導社會信譽好、經營規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服務平臺公開房源、房價、戶型等信息。被征收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購房合同后,應由政府直接向開發企業支付貨幣化補償款,以抵扣安置補償費用,購房款與安置補償用于差額部分按照事前協議予以結算或支付。
四、資金來源
(一)政府購買商品房作為保障房、安置房的資金主要從以下渠道籌集:中央、省級政府住房補助資金,中央、省級政府的專項補助,市、縣(市、區)財政安排的專項建設資金,不低于20%的土地出讓凈收益,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中央代地方發行的債券,出售、出租廉租住房所得的收益,一定比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企業未按照規定配建廉租住房繳納的建設資金,銀行貸款,企業債券,社會捐贈等資金。
(二)積極開展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各縣(市、區)要盡快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實施意見,創新公共服務的提供方式,充分利用好國開行和農發行專項貸款政策,做好項目或房源對接,完善貸款手續,爭取最大化貸款支持。
五、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住房保障、棚戶區改造、采煤沉陷區治理和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是重要的民生工程、發展工程,打通商品房、保障房和安置房通道,優化住房資源配置,是去庫存的重要渠道。各級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扎實推進,務求實效。要加強政策宣傳,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二)落實工作責任。市住建局負責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落實住房保障和棚戶區改造資金,保障房和安置房政府采購工作;市發改委牽頭負責采煤沉陷區治理安置工作;市扶貧辦牽頭負責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工作;市國土局負責棚改房屋征收后騰空土地的統一收儲,做好征收地塊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負責依法維護改造過程中的治安秩序,做好戶籍管理工作;市房管局負責住房保障相關工作,審核商品房房源,搭建商品房服務平臺;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三)強化監督管理。要加強對商品房、保障房和安置房轉換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完善廉政風險防空措施,公開購置程序和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對在征收補償、房源購置、資金使用過程中暗箱操作,以權謀私,損害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