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現將征收土地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情況(詳見附表):
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生產生活補助補償標準,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生產生活補助補償標準,按《忻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忻州市市區土地征收供應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忻政發[2012]2號)有關規定予以補償,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方式參照忻政發[2012]2號文件規定辦理。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生產生活補助補償標準:
如被征收人對此方案有疑議的,可向征收單位提出申請。
三、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按2013年忻州城區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征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辦理。
四、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
(一)貨幣安置,其安置補助費已包含在市區征地補償標準內。
(二)社保安置,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按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通知》(晉政辦發[2009]72號)規定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社保安置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實施。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請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以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經所在鄉、鎮(辦)審查后,以書面形式到所在村民委員會辦理征收土地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補償登記手續,請互相轉告。
六、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種的青苗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一律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七、本公告由忻府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批準后的《征收土地方案》有爭議,不影響組織實施。
特此公告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