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征收集體土地程序
第一條 為規范征收集體土地行為,依法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保障經濟建設的用地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 [2004] 28號)、《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第10號令)及《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遼政發 [2004] 27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程序所稱征收集體土地,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依法給予農村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適用本程序。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代表國家統一實施征收集體土地行為。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征收集體土地的職能部門。受其委托的征地機構具體實施征收集體土地工作。
第五條 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收集體土地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村鎮規劃,結合當地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需要,確定征收集體土地范圍。
第七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訂征收集體土地方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及安置途徑,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發布征地告知后,在擬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收集體土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九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對擬征土地進行面積勘測,并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擬被征地農村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第十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將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集體土地方案向擬被征地農村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下達書面聽證告知,并依據申請組織公開聽證。
第十一條 聽證告知送達可采取直接送達、委托送達或在市級主要報紙上予以公告、召開村民大會等方式送達。
直接送達或委托送達的,送達日期以接收人簽字蓋章日期為準;在市級主要報紙上以公告方式送達的,送達日期以報紙刊登公告的日期為準;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送達的,送達日期以會議召開日期為準。
第十二條 征地補償協議簽訂前,擬被征地農村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完成民主議定程序。
第十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應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征地方案需調整時,應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再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征地補償協議在獲得用地批準文件后生效。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征地報批有關規定組織材料逐級上報。征地報批前,需將征收集體土地方案中確定的征地總費用全額存入征地資金專項賬戶。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集體土地批準文件10個工作日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十六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有效權屬證明資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前期調查結果為準。
第十七條 在發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鄉(鎮)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指導被征地農村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包括征地補償費用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支付方式以及涉及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并經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農業部門審核后,交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被征地農村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農業等部門研究被征地農村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權利人的不同意見,并依申請組織聽證。確需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調整,并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村民會議記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農業部門審核意見以及對提出意見的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二十條 征地補償費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獲得批準后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申請協調和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和裁決期間,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 征地申請未獲批準的,由發布告知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時下發書面通知。影響耕種并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使用國有農用地參照本程序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