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僅供參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推進城市規劃區征地拆遷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及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08〕73號)規定,結合市規劃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雅安市城市規劃區內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補償、拆遷、安置和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市協調領導小組的組織指揮下,由雨城區人民政府承擔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責任主體、工作主體和實施主體。市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配合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是土地行政執法主體,履行土地管理職責,負責規劃區內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的指導和督促,制定和解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有關政策,擬訂強制搬遷實施方案。
雨城區人民政府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具體事務,主要是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協議、統籌安排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落實安置房、農轉非人員審定核實和組織實施經批準的強制搬遷方案等工作。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就業安置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規劃區內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的籌措、核撥、管理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經費的劃轉及監管。
市公安局負責做好規劃區內被征地農民的戶籍辦理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建制撤并、居民委員會或居民小組的建立和審核,辦理符合條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員的最低生活保障手續,并及時將被征地拆遷范圍內的殘疾人納入救助對象。
市規劃和建設局負責安置點選擇、規劃和安置小區戶型設計,負責安置房建設。
市房管局負責被拆遷房屋面積的認定、安置房的出售、房屋產權證的辦理。
市物價局負責規劃區安置小區建安成本的核定。
市發改委、市監察局、市水務局、市環保局、市交通局、市衛生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及規劃區范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等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四條 征收市規劃區內原蔬菜生產社范圍的土地按5萬元/畝的標準給予補償(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征收市規劃區內的其他范圍土地按4萬元/畝的標準補償。
第五條 規劃區范圍內被征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按照城市規劃區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執行(見附表)。
對征地通告發布前已在被征地范圍內栽種且種植密度超過正常種植規范的經濟林、果木等的成片園地(大于0.2畝,含0.2畝),按10000元/畝的標準按面積計算予以補償;不足0.2畝的按正常種植規范計算予以補償。在規定時間內清場的,可適當獎勵。
第六條 被征地范圍內涉及的鄉鎮、村屬集體企業的建(構)筑物,實行貨幣補償,其補償標準按照雅安市城市規劃區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規定執行。
停業損失費,按被拆遷企業的建(構)筑物補償費總額的10%~15%計算補償;確需另建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規劃依法供地。
非正常生產(停業3年以上)企業的拆遷補償參照本規定補償標準執行,不計停業損失費。
第七條 拆遷水、電、天然氣設施和閉路電視、有線廣播路線等,按現行安裝費用補償;電話、寬帶等按移機費標準補償。
第八條 拆遷橋涵、水利設施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損失大小,給予修復或適當補償。
第九條 征收土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償:
1.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果木;屋頂種植的果樹、花草、樹木。
2.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建(構)筑物;違法、違規建(構)筑物。
3.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等。
4.廢棄的建(構)筑物及其設施、天然石壩、野生植物。
5.征地后按規劃需要恢復或者重建的道路、堤壩、溝渠等公用構筑物。
第十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和社會保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鄉鎮、村組應按規定規范管理和使用,并進行公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私分、平調、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十一條 市政府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進行征收土地通告;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政府通告后發布征地補償安置通告。
第十二條 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通告發布后,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通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建(構)筑物權利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登記手續。
被征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有爭議的,應當在公告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向有批準權限的單位提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三條 按照征地通告和征地補償安置通告,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 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原《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由拆遷機構負責統一收回或由權利人交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或有權單位予以注銷。
第三章 房屋安置
第十五條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安置實行貨幣補償、統建還房安置相結合,以政府統建還房安置為主,貨幣補償安置為輔,禁止任何形式的自建、聯建。
第十六條 統建還房安置原則為同區域就近統建還房,無法在同區域就近統建還房安置的,可實行跨區域還房安置。
第十七條 被拆遷住房安置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必須是持有合法房屋產權證明材料的權利人所屬戶籍的登記人員;必須是在被拆遷住房內長期居住的家庭人員。
第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和使用性質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公房租賃證記載為準。對暫無產權證的農民房屋,以建房時批準修建的房屋建筑面積并經鄉鎮政府、市規劃和建設局、市房管局共同認可為準。
第十九條 統建安置小區用地,由政府采取“定房價,拍地價”的方式提供。
第二十條 棚房、鐵皮鋼結構房、草房、偏房(包括水泥石棉瓦房),實行貨幣補償,不計入人均住房面積。
第二十一條 合法住房面積人均不足30m2的拆遷戶,可在政府提供的安置小區置換人均30m2的基本住房面積;拆遷戶在基本住房面積內不支付購房費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遷補償。
拆遷戶原住房殘值歸征地單位(拆遷機構),由征地單位依法處置。
第二十二條 合法住房面積人均超過30m2的拆遷戶,可在政府提供的安置小區置換人均35m2的基本住房面積,該基本住房面積在被拆遷戶合法住房面積中抵扣。在基本住房面積內拆遷戶不支付購房費用,也不享受原住房人均35m2部分的拆遷補償。
合法住房面積抵扣人均基本住房面積35m2后的超出部分不進行產權置換,區分房屋結構,按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補償(標準見附表),房屋拆遷殘值歸拆遷機構。
第二十三條 選擇貨幣安置的拆遷戶,其合法住房面積按房屋結構區分,按政府制定的相應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第二十四條 門面實行產權置換。在政府提供的安置小區內,實行相同開間數量或者面積相近置換;原門面的面積與安置小區門面面積不相同的,其差額部分參照同區位門面評估價補差。認定為門面的建筑面積不計入住房面積。
第二十五條 拆遷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應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提出解除查封等限制權利的申請,并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實施拆遷。
第二十六條 貨幣補償費及各種補助費用,簽訂協議時先預付50%,余款待拆遷戶騰空舊房,并將舊房交出時結算。
第二十七條 以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50m2以內1000元/戶、50~150m2的1500元/戶、150m2以上的2000元/戶的標準支付拆遷戶搬家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選擇現房安置的,以被拆遷戶拆除的合法房屋面積計算,給予被拆遷人5元/月/m2(每月按30天計算,下同)的45日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期房安置的,按實際交房時間以被拆遷戶拆除合法房屋面積計算,給予被拆遷人5元/月/m2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期房交房時間超過一年的,超出時間以拆遷戶拆除合法房屋面積計算,按10元/月/m2給予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門面造成停產停業的,按20元/月/m2的標準給予45日的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 安置房辦理房產證、土地證的費用按照最低標準收取。
第四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依法全部征收的人員,統征統轉后的納入社會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未被全部征收的,按被征收耕地的數量除以征地前人均占有的耕地面積計算安置人數。征地后農轉非的,按照《雅安市城市規劃區征地農轉非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暫行辦法》(雅辦發〔2008〕2號)及其補充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認定,以征地通告發布之日為計算基準日,出生年月以戶籍管理部門登記為準。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主動拆遷,積極支持城市拆遷改造建設的拆遷戶實行先搬后獎;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房屋拆遷、選定安置戶型、接受交房的,每人獎勵2000元,在拆遷戶入住一個月后一次性支付;凡超過規定時間的一律不予獎勵。
對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拆遷戶,在規定時間內交房的,貨幣補償標準可上浮10%結算。
第三十二條 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在規定時間拒不搬遷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63條規定,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強制搬遷,并可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展征地拆遷工作的市政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其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仍按原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