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東坡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區政府第四屆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眉山市東坡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集體土地征收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被征收土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眉山市東坡區各鄉(鎮)、區屬園區內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安置適用于本辦法。市級園區涉及的政園合一鄉鎮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由園區按程序制定。
第三條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由區人民政府統一實施,區國土資源分局是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是工作主體。區財政、發改、住建、人社、民政等部門負責相關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 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補償后,被征收土地單位應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 征收土地補償
第五條 集體土地征收方案經批準公告后,被征收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期限內,持集體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效證明,到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收土地補償登記。
第六條 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公告后執行。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七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省政府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八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依法計算。
第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及時以轉賬方式足額支付。
征收集體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在通知領取期限內,被征收土地單位或個人拒不領取的,實行專戶儲存。
征收集體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 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
第十條 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應以法定手續為依據,按有關規定勘丈登記。拆遷補償標準按附件二執行。
其它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附件三執行。
第十一條 青苗補償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糧食作物種植區按季補償:小春作物每畝補償900元;大春作物每畝補償1200元。
(二)經濟作物成片種植區每畝補償2500元。
(三)損失一季補償一季,成熟作物可收獲的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地上附著物按照先清點(丈量)、公示、登記后補償的程序進行。據實清點(丈量)補償后,所有權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清場,逾期未清場的作為棄物處理。
第十三條 林木、果樹、花卉種植面積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的,按種植面積丈量補償;60平方米以下且株距在1米(含1米)以上的,按株清點補償;株距不足1米的,按每米1株計算補償。對混合種植(套種)的按補償標準高的作物種類進行補償。
林木、果樹、花卉補償標準按附件一執行。
第十四條 具備合法用地手續,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且正在經營的商業性用房和辦理了規模養殖、生產、加工農戶產品等相關手續且在使用的房屋,按商業性用房予以一次性停業停產補助132元/平方米。
第十五條 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涉及的水、電、氣、通訊、光纖、廣播電視等設施,由各主管部門(單位)按規劃要求自行拆遷。
第十六條 下列情況不予補償:
(一)自征收集體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林木、果樹、花卉等;
(二)室內和屋頂種植的林木、果樹、花卉等。
(三)非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由建設單位或個人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七條 被拆遷戶在規定時限內自行拆遷完畢,經驗收合格,給予下列獎勵和補助:
(一)被拆遷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拆遷的,給予不超過50元/平方米的獎勵;
(二)按被拆遷戶戶籍人數,每人補助500元搬家費。
第四章 人員安置
第十八條 被征收集體土地拆遷安置人員必須是按政策規定參加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常住農業人口(含正在服役的義務兵、在校大中專學生、服刑在教人員等)。下列人員一律不予安置:
(一)非農業人口遷入人員;
(二)戶口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按政策規定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空掛戶口”人員;
(三)未繳納社會撫養費和未依法進行戶口登記的非計劃生育人員、非合法收(拾)養人員;
(四)遷出地已安置的遷入人員;
(五)以其他方式遷入的按政策規定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人員;
(六)雖有常住戶口,但系寄居、寄養、寄讀的人員;
(七)自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新遷入的人員;
(八)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其他人員。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具體負責被安置對象的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安置方式
實行統規統建、統規自建和貨幣安置的安置方式。集鎮規劃區、眉山經濟開發區新區和泡菜產業園區實行統規統建方式安置;本人自愿申請,可實行貨幣安置。
(一)統規統建:即統一選址、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安置。
1.建設方式。由規劃和住建部門會同國土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根據鄉鎮集鎮總體規劃和園區規劃選定安置地點。安置房和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負責實施。
2.安置房標準。安置以戶為單位,符合條件的安置人員人均安置40平方米住房、10平方米商業性用房用于就業安置。
3.本人自愿,可將就業安置的10平方米商業用房置換為20平方米住房。
(二)統規自建:即統一選址、統一規劃、統一設計、自行建設。
1.建設方式。由規劃和住建部門會同國土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根據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選定安置地點,安置用地按被安置人口人均不超過33平方米規劃。安置戶按照規劃住建部門批準的的規劃設計要求,自行組織施工單位進行建設。統一規劃設計,統一建筑風貌。
2.安置建房補助。安置戶必須嚴格按照規劃設計進行安置房建設。竣工驗收合格后,按照被安置人口每人補助2000元安置點平場費及2000元建筑風貌補助費,在安置房竣工后一次性支付。
(三)貨幣安置。實行貨幣安置人員必須以戶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憑商品房購房協議、房屋產權證明,簽訂貨幣安置協議后,一次性給予每人6萬元的住房安置費和每人3萬元的就業安置補助費。實行貨幣安置的人員不得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再修建住房和商業用房,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仍有房屋的被拆遷農戶不得實行貨幣安置。
(四)屬統規自建的安置房建設用地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屬異地安置的,安置用地實行土地互換;屬統規統建的安置房建設用地由政府提供。
第二十條 戶口在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人屬“輪換工”或回原籍集體經濟組織落戶的未享受福利分房的離退休人員,屬統規統建范圍的需繳納2萬元/人安置住房費,可享受3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不享受商業性用房就業安置;屬統規自建范圍的,每人可享受33平方米農村建設用地,需繳納6000元/人基礎設施費和相應的土地占用費,不計發安置房平場費及建筑風貌補助費。實行貨幣安置的,一次性給予4萬元/人的貨幣安置費,不再享受配套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安置的被拆遷戶,每人每月計發200元生產生活過渡費,過渡期間不得搭建臨時過渡房。實行統規統建的過渡費發至安置用房竣工驗收后3個月止;實行統規自建、貨幣安置的過渡費按12個月一次性計發。
第二十二條 拆遷安置建房按有關規定申報批準后實施。申報建設涉及的稅費按有關規定予以優惠收取。
第二十三條 統規統建安置用地,按國有劃撥方式取得。
第五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安置對象符合城鎮低保政策的,依法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按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對象的就業培訓和再就業指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按照本《辦法》計算的補償安置費用,在通知領取期限內被征收土地單位或個人拒不領取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專戶儲存。
第二十七條 依法征收補償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依法強制搬遷。
第二十八條 在征收集體土地過程中,干擾阻礙征收工作,情節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收土地補償款和其他有關費用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眉山市東坡區范圍內經依法批準使用其他農用土地,其補償安置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眉山市東坡區城市規劃區外征收土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眉東府發〔2010〕16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不溯及既往,從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原已經批準確定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按原批準確定的方案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眉山市國土資源局東坡區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