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于婚后房產??新婚姻法下如何分割婚后房產
即使是婚后購買的房產,也是存在各種各樣的情況,包括父母出資后子女婚后還貸等等,而在不同的情況下,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對婚后房產的分割也不太一樣。那么婚后房產如何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新婚姻法,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此時,如果一方贈與另一方房產,哪怕是結婚很多年,只要是房產未過戶的,贈與一方也可以撤銷贈與,離婚時房產還是屬于贈與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與婚姻關系存儲期間的另一方沒有任何關系,離婚時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購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四)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購買房屋,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子也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五)新婚姻法,以父母名義買房,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此時,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屬于父母,離婚時不屬于夫妻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
(六)新婚姻法,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的房屋,房產如何分割?
以按揭貸款方式買的房屋所有權歸屬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是以共同收入來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認定該套房屋的現有價值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對于房屋產權的分隔,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也只規定了:“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但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這個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二是在婚后,償還房屋的按揭貸款是由雙方共同支付的,應當歸屬于雙方共同財產,按按揭的數額分割。
上述內容也只能僅僅為大家提供一些參考,實踐中還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分割婚后房產。
新婚姻法關于婚后房產??離婚后房產增值部分如何分配?
(01)
房產是婚前購買的一個人的產權,婚后共同還貸至今未還完現在要離婚,據說除了共同還貸的部分外,還有增值部分也算共同財產,那婚后房產增值部分如何計算?新婚姻法離婚后房產增值部分怎么分配?
(02)
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如何計算?
2008年甲乙雙方結婚,房屋價值41萬,契稅等其他費用1萬元,產權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還貸10萬將貸款清償完畢其中本金7萬,利息3萬。2012年離婚時房屋現值90萬元。
1、離婚時貸款清償完畢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解(三)》公布實施后,審判實踐中對第十條涉及的婚內共同還貸增值部分的計算,可以按照如下分步方法進行計算。
第一步是計算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現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而這里的不動產成本等于購買時不動產價格+共同已還利息+其他費用。
即訴爭房產現價格除以(結婚時訴爭房產價格+共同已還利息+其他費用)=90/(41+3+1)=200%
在計算不動產升值率時,必須考慮利息成本,不能簡單地用不動產現價格除以結婚時價格直接得出升值率。“其他費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屬于購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稅、印花稅、營業稅、評估費、中介費等,但不包括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費,因為其費用產生的基礎并非交易,而是不動產長期使用中產生的費用;
第二步是計算非產權登記一方所得補償,即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該數額的一半即為應補償的數額。
即(共同還貸部分不動產升值率)/2=(10200%)/2=10萬元,非產權登記一方所得補償款為10萬元。
2、離婚時貸款尚未清償完畢的情形
只能將夫妻共同已經償還的利息計入不動產成本,而不能將長達20年或者30年的尚未還貸的利息都納入成本,否則會出現非產權登記一方既未享受后續可能產生的升值收益、卻要現實承擔因計入所有利息導致補償額降低的不公平結果。
3、一方購買不動產后經過一段時間才結婚的情形
計算不動產升值率時,應以結婚時不動產價格作為計算依據,不能以購買時不動產價格作為依據,因為購買不動產至結婚前這段時間不動產的增值收益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03)
離婚時房屋貶值如何計算?
房價下跌的情況,比如購買房產時在一個比較高的點位,婚后夫妻共同還貸若干年后,離婚時房產的現值反而比當初購買時下跌了。面對這種房產沒有增值甚至出現負增長的情況,產權登記一方至少要給另一方共同還貸本息一半的補償。
“再也不相信愛情了!”這句話耳朵都聽出繭了。我們生活的時代,大家隨意消費速食愛情,似乎沒什么大不了。而真愛,卻成了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如果不愛了,請和平離開。硬要撕破臉皮的話,希望你能在離婚這場博弈中獲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