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的標準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含調解和好、調解離婚)無效,從而判決準予離婚。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新婚姻法離婚規定,歡迎大家參閱!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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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新婚姻法財產分割怎么規定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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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新婚姻法財產分割怎么規定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奸、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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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離婚條件是怎樣規定的
三、有關離婚案件的特別規定
1、有關軍婚的規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如果是現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則應按一般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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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受理的情況
(1)判決駁回離婚訴訟請求和調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拓展閱讀: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
離婚財產分割與賠償計算標準
平等分割原則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總額,然后再在夫妻之間進行分割。所有權不明或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分割原則上應待所有權確定后再進行分割。
彩禮問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②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③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后兩項要以離婚為條件,生活困難的標準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是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及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保證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規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后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在照顧的程度上,應根據有過錯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財產的實際情況由法官酌定,“照顧”只應向無過錯一方作適當的傾斜,不能顯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響有過錯一方的基本生活。《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4條規定:“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是,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或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
婚姻法是私法,該原則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反映。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婚姻法規定了約定的形式、范圍及對第三人的效力,這有利于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因各種原因的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財產權利,有利于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時間會有不同的標準。對絕大部分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當事人來說,他們都認為自己受到的傷害非常大,有的當事人可能甚至會認為自己受到的精神損害很難用金錢來衡量。精神損害賠償因其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使得在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將其肆意擴大,根據我國司法審判實踐經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的確定一般會結合如下因素予以認定:
(1)精神損害程度,即受害人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
(3)具體的侵權情節,可以根據過錯方侵權行為方式、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等綜合考慮其情節之輕重;
(4)其他情節,如雙方結婚的年限,過錯方對家庭的貢獻大小,過錯方的經濟狀況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