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問答
市政府印發《德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并于11月13日召開全市會議,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作出部署。為使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特別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深入了解改革的背景意義、政策內容和經辦流程,從今天起,市人社局、德州日報社聯合推出專欄,以問答的形式對相關政策進行解讀。敬請關注。
問: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任務是什么?
答: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問:為什么要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
答: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一直到上世紀90年代以前,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仍實行大體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干部、職工的退休費由單位負責,而未實行社會統籌互濟制度;單位和職工個人都不繳費;退休費標準按退休前工資水平的一定比例確定。
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后,經濟體制改革轉向以城市為中心、以國有企業改革為重點。隨著國有企業改變統收統支體制,逐漸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配套改革了用工制度、工資分配制度和保險福利制度。在退休保障方面,將原來的企業保障改為統籌互濟的社會保險制度,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構成統籌基金,職工退休后從基金中支付基本養老金,均衡了企業之間的退休費用負擔;退休費計發辦法改為按繳費長短和多少計算,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最終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
按照上級要求,1999年我市啟動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試點工作,實行了單位和個人繳費制度。這項試點,在一定范圍內實現了退休費用的統籌互濟,切實減輕了一部分單位的負擔,保障了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但是,這種模式僅實行了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在基本的退休制度、退休條件、退休待遇、管理體制等方面都沒有進行實質性的改革,既不能體現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也不符合現代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客觀規律,并未從根本上改變現行的退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現行退休制度已實行60多年,與企業、與居民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制度,造成了“雙軌制”“待遇差”的不合理、不公平問題。同時,由于保障模式不同、待遇水平相差較大,造成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很難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阻礙了人員的合理流動。基于上述原因,所以要對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建立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一致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使二者做到制度公平、規則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