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結合我區實際,現對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范圍和對象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范圍和對象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和根據《* 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明確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對于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其編制內工作人員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事業單位分類類型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身份的確認,由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確認。對于尚未明確分類類型的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及已明確單位分類類型但工作人員編制尚未明確的,待機構編制部門明確后再參加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已明確為編制外的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個人工資超過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繳費基數等于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