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
公積金無法異地貸款問題,一直困擾著工作調動的繳存人,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文,自今天起將全面推行異地貸款業務。
最新政策:公積金異地貸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9月30日聯合下發《關于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通知》明確自10月8日起將實施多項舉措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包括全面推行異地貸款業務,拓寬貸款資金籌集渠道,有條件的城市要積極推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產證券化業務,盤活住房公積金貸款資產。
新政利好一:月還款與收入比上限60%
8月末住房公積金資金運用率低于85%的設區城市,要綜合考慮當地房價水平、貸款需求和借款人還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際額度。在保證借款人基本生活費用的前提下,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新政利好二:償還期限可延至退休后5年
貸款償還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推行按月劃轉住房公積金沖還貸款本息業務。
新政利好三:可向購房所在地申請貸款
繳存職工在繳存地以外地區購房,可按購房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向購房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繳存地和購房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相互配合,及時出具、確認繳存證明等材料,辦理貸款手續。具體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另行制定。
新政利好四:不需單位出具收入證明
同一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應當統一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政策,統籌使用貸款資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貸款資金不足時,應允許繳存職工向同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貸款。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同意根據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單位出具職工收入證明。繳存職工租住商品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除身份證明、本人及配偶無房證明外,不需提供其它證明材料。
公積金異地貸款購房操作流程
一、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接受職工的異地貸款業務咨詢,并一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二、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三、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后,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應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并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標識,并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臺賬。
四、繳存職工在異地貸款還貸期間,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原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和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后,及時對異地貸款情況重新標識和記錄。
五、異地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可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歸還貸款。
住房公積金的七大用途
1.購房
①.不貸款購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積金;
②.商業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用于首付;
③.商業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償還本息;
④.公積金(組合)貸款購房可提取公積金償還本息。
2.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修建房被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公積金,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修建房費用。
3.租房
①.用公積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補貼的經濟租賃房房租;
②.用公積金支付市場租房房租。
4.父母給兒女購房
①.未使用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②.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③.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積金。
5.銷戶提取全部余額
①.離、退休的;
②.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
③.到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④.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并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⑤.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⑥.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戶口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⑦.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滿2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2年的;
⑧.到所在市行政區域外工作并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銷戶提取全部公積金余額。
6.納入低保或特困范圍的提取使用
職工被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圍,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特困救助范圍期間以前的住房公積金金額。
7.治療重大疾病
家庭成員(包括職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術住院治療的,職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日期應在出院之日起1年內,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住院費用個人負擔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