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終于出臺,而且元旦就開始 施行。我懷著激動的心情捧讀了《暫行辦法》的全文,但讀完之后我卻感到非常失望,因為這個《暫行辦法》存在著明顯的缺陷,而這些缺陷勢必損害很多農民工的利益,而且這種利益損害可能比以前更甚。
根據《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這意味著很多農民工最終都要回到戶籍所在的縣市領取養老金,因為能在一個地方持續打工10年以上的農民工很少。可是,由于打工所在地與戶籍所在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及工資收入水平存在著很大的差距,按照《暫行辦法》執行的結果就是:那些在每個地方持續打工都不到10年的農民工,在每個打工所在地按照很高的標準繳納了養老保險金,卻要回到戶籍所在地按照很低的標準領取養老金,最終的結果可能是領到的還沒有交上去的多。
比如某位農民工在北京、上海、廣州各打了5年工,假定他在3個地方打工的年工資都在3萬元左右(這個標準并不算高,我老家的很多打工者都達到了這個水平),那么他們每年的個人繳費就有2400元(工資的8%),而單位繳費更是多達6000元(工資的20%,少數地方稍低),1年8400元,15年就是12.6萬元。那么,他們回到老家后能領到多少養老金呢?
有一位名叫易承芳的農民工曾受到媒體的廣泛關注。她在廣州打了11年工,到了退休年齡了,卻不能在廣州繼續繳納養老保險金,要是把養老保險手續轉到老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