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深圳市政府出臺了《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下簡稱《實施細則》),并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細則當中詳細規定了不同情形人群的月繳費指數,以及參保人在辦理基本養老金、病殘津貼領取手續時應該提供指紋且每年相應月份提供一次等規定。
深圳市政府出臺了《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下簡稱《實施細則》),并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昨日《實施細則》通過深圳最新一期政府公報首次對外公布,根據該細則,參保人不得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參保,細則對重復參保以及領取養老保險金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實施細則》當中還詳細規定了不同情形人群的月繳費指數,以及參保人在辦理基本養老金、病殘津貼領取手續時應該提供指紋且每年相應月份提供一次等規定。
深圳養老保險 兩地參保怎么辦?
選擇清退深圳重復繳費 退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此次公布的實施細則規定,深圳的參保人不得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這包括,已經在市外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經本人申請后,可不參加深圳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而在市外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納入本市社會養老保險范圍。
如果參保人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重復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怎么辦?《實施細則》規定,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清退手續;選擇清退深圳重復繳費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余劃入深圳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而參保人在深圳重復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其本人選擇保留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其他重復繳費部分予以清退,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余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過,根據該細則,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
而如果在深圳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還在市外按月領取,深圳將停止其享受在本市的養老保險待遇。而已經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將由深圳社保機構追回。如果本人提供終止享受市外養老保險待遇的相關證明材料后,可申請恢復享受本市養老保險待遇,經核實后次月可發放養老保險待遇。
該條例對繳費的年限也規定得比較明晰。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與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有重疊的,重疊部分的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