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相關要求,參照南京、杭州、蕪湖、馬鞍山等地的做法,結合本市實際,經研究決定,現將生育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工在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期(產前6個月至生育津貼享受期滿截止日)內參保的,職工應享受的生育保險各項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生育保險基金不再支付。
二、職工在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期內中斷繳費的,自中斷繳費之日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險各項待遇。中斷繳費后補繳的,補繳期發生的職工生育費用由用人單位比照我市生育保險政策承擔。
本通知自1月1日起執行。
合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