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份,趙某到日照某包裝公司從事操作工工作。3月2日,趙某在車間工作時,左手不慎被機器壓傷,住院9天。8月29日被認定為工傷,后經鑒定趙某構成7級傷殘。趙某要求包裝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遭拒后,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包裝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192278.6元。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第2款規定,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包裝公司未依法為趙某繳納養老、工傷等社會保險費,致使趙某因工受傷后,無法正常通過工傷保險基金獲得補償,故趙某因工受傷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依法應由包裝公司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予以承擔。
最終,仲裁委裁決由包裝公司支付趙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的合理部分171951元。(夏培獎 張世平)